本會基於日內瓦公約第4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在台灣(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對大日本帝國的其中一個軍事佔領區),於2013年5月22日宣告成立

並於同年7月13日請求保護國,依戰爭法宣告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遵守所有的國際公約。

我們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大日本帝國仍被盟軍佔領地區的人民尋求國際法、戰爭法保護的人權組織,也是被ICRC承認的NGO國際組織。我們也是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適格的被保護人與告訴人。

遵守戰爭法規的嚴格要求,我們跟一些在被佔領地-台灣的機關組織的關係如下:
1、我們跟台灣關係法台灣當局其中之一的中華民國政府及其體制內政黨,是戰爭法規保護下的"敵對關係"及"被佔領關係"。
2、我們跟台灣關係法台灣當局其中之一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外的台灣政府、台灣民政府、台灣國、美屬建州派、美國台灣政府、台灣自治政府…等組織,沒有關係。  
也依據戰爭法規的嚴格規範,我們仍跟美國、英國等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盟軍,保持戰爭法規保護下的"敵對關係"及"被佔領關係"。

現在,盟軍不含中國的原因是,二次世界大戰時,中國當時有4個政府,孫文嫡系-南京的汪精衛政府,延安的毛澤東政府,重慶的蔣介石政府,以及滿州國政府。

其中,汪精衛政府、滿州國政府跟大日本帝國同盟,毛澤東政府選擇中立,只有蔣介石政府跟美國同盟。
1949年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被滅於南京。而且,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文,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政權來自於毛澤東政權,因此,處理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地,不含中國代表。

但鑑於1972年,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公報 (上海公報)裏,美國認知到中國認為台灣是中國一省的主張但不表示意見。
對此,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雖然不需對中國保持戰爭法規保護下的"敵對關係",但也明確地表示不歡迎中國涉入台灣問題。

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於1945年9月2日對盟軍簽署降伏文書,是屬於停戰的國際協議,同日並依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的分配占領,蔣介石元帥負責占領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台灣、澎湖和法屬殖民地越南。

1945年10月25日,由美國軍艦運送來的蔣介石中國佔領軍,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第一次登陸台灣的中國部隊。據美國國務院、CIA公示資料,1949年逃難來台灣,有200萬中國難民及中國流亡政府,當時台灣有600萬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公民。蔣介石佔領軍及中國流亡政府(下稱台灣當局),68年來,欺騙被佔領地的人民與佔領軍同為中國籍,借以徵兵、徵收繁雜稅費,嚴重違反戰爭法。然後台灣當局向美國以高額的費用購買軍火,向美國國會捐輸高額政治獻金。代行佔領的台灣當局和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共同剝削被佔領地人民的人權與資源。台灣當局扭曲正確的教育觀念,破壞文物,違反人權,違反海牙公約侵佔民事資源及人民財產,佔領台灣、澎湖至今。

1947年1月10日,台北美國領事館的機密文件:「一群受過良好教育之民眾代表,向美國提出要求,要求美國不要在日本投降後,運送中國軍隊到台灣來(代理盟軍佔領)。」向美國請願後的短短18天,1947年2月28日,蔣介石佔領軍開始有計畫地屠殺被佔領地台灣澎湖的大日本帝國公民。高中以上非工程科系的知識人才,全被佔領軍以通州事件的方式殺死,以避免被佔領人民尋求國際法的保護,逐行蔣介石佔領軍搶奪被佔領地的民事資源。其間有反抗組織與佔領軍抵抗,據海牙公約與日內瓦第三公約,這些人應該被視為戰俘對待,但都被佔領軍殘酷殺害。佔領軍很明顯地違反戰爭法。

1945年9月2日的戰敗國-大日本帝國到目前2013年,都沒有和盟軍簽署任何終戰條約,大日本帝國和日本國在主權結構及憲法上是完全不同的國家法人。1951年和盟軍簽署終戰和平條約的日本代表,是1947年由和平憲法獨立,只繼承了日本四大島權利與義務的日本國。(見本會 請求保護國 暨 遵守一切國際公約宣告 B. 13-23)

大日本帝國,我們的國家持續被佔領。而我們知道國際最長的佔領慣例是99年。過去被佔領的68年來,台灣人前仆後繼,尋求大日本帝國敵國-盟軍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協助,換來在代理盟軍佔領的蔣介石佔領軍體制下的民主。

當1979年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以台灣關係法節制代理佔領機關-台灣當局。台灣關係法以美國憲法對軍事管轄權的第二種解釋(見本會宣告請求公約保護 2. F) 及日內瓦第4公約等戰爭法規為法源依據。

然而,某些在中華民國體制外的被佔領地人民組織,違反海牙公約第23條「禁止濫用投降旗、濫用國旗或軍事徽章和軍隊制服,以及日內瓦公約中之特殊標誌;」及日內瓦第3公約、日內瓦第4公約對旗幟的規定,掛起還沒簽終戰條約的敵國美國國旗,美國軍事佔領台灣旗。

雖然,這些被佔領組織的美國國旗、軍事佔領旗,如果有被(還沒和大日本帝國簽終戰條約的)敵國-美國授權懸掛是合法的。但是,卻一樣錯誤地引導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在台灣澎湖的公民,如同1947年1月10日台北美國領事館的事件一樣,向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尋求合法的人權救濟。

縱觀歷史的戰爭佔領,沒有一個嚐到佔領利益的國家,因為佔領地人民的請求,自動結束佔領。都是第三個國家、聯合國或國際紅十字介入給予人道協助,而結束佔領。為此,我們依日內瓦第4公約於7月13日,提出請求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會為保護國的法律文書。

我們呼籲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及代行佔領的台灣當局,應正視被佔領區的人權問題,依日內瓦第4公約的規定,負起佔領軍應盡的義務,
對被佔領人民提供平民醫院給予免費醫療,對嬰兒、孕婦、老人、孤兒的照顧,都應該比照或優於佔領軍的免費優惠及醫療品質。
對被佔領人民的稅費,應該比照或優於佔領軍的免費免稅及退休金,應該給予被佔領人民正確的教育及比照或優於其國民的教育資源。
在工作機會上,也應依公約的規定給予被佔領人民保障。
更應該協助被佔領人民進行身分識別,核發被佔領人民的身分識別證件,及協助因為戰亂佔領離散的家庭協尋。
應該對被佔領的人民代表提供薪資。…等等,盡實於日內瓦第4公約規定的人權事項。

我們瞭解並遵守所有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1公約、第2公約、日內瓦第3公約、日內瓦第4公約、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遵守所有國際公約。

我們致力於以國際法協助被佔領地區的合法人權、財產權、民事資源,協助回復台灣、澎湖的國際法理地位及人權,
我們也協助國際紅十字會,幫助在世界上受戰爭苦難的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