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於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後,呈請本國政府核示,
已修正於2015年5月12日,公示於下列網址: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announce/item/57-2015-offices-vehicle-instrument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辦公室及地方觀察員 職權行使法

一、名詞定義 辦公室: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下稱 本會)總會以外,於各地自發設立之地方組織,接受總會管轄,經總會培訓、審核、授權,並公告在本會官方網站,為合法授權之行政及民意機關。 地方觀察員:執行總會所賦予之工作,如 採訪、記錄、人權及安全救援、教育訓練,及各地辦公室所賦予之工作,如 協助各地日內瓦公約、國際人權公約之宣導。

二、相關人員及資格:

1. 辦公室主任,需有本會會員資格,參與總會培訓,提供當地辦公室企畫。經本會會員提名、常務理事委員會審核通過,給予聘書及授權,聘期2年為一任,得連任。

2. 地方觀察員,需有本會會員資格,經總會或辦公室培訓,有國際法、人權法律之素養,經辦公室主任提名、本會常務理事委員會審核通過,給予聘書,聘期2年為一任,得連任。

3. 工作人員,不限定國籍、性別、年齡,有專業才能,能為國家回復、永續經營有所貢獻,經總會理事委員或辦公室主任提名,參與免費之國際法、人權法律培訓,審核通過,宣誓效忠大日本帝國及天皇陛下,授予聘書及工作證[附件一] 。參與本會國際人道主義法及人權法之救援工作,聘期2年為一任,得續聘。 工作人員執行本會人權救援、培訓、國際公約宣導及一切本會工作期間,其人權及財物,受日內瓦國際公約對人道救援組織之工作人員的法律保護。

[附件一  工作人員工作證式樣]  

三、辦公室之義務及權利      

1.辦公室主任 應提供 發展企畫及財務企畫,經總會常務理事委員會核准後,予以立案,並公告於本會官網。

2.  總會應每周派遣至少一名執行長至辦公室協助演講,開辦國際人道主義法與人權法之法理課程。

3.  辦公室得受理 日內瓦公約被保護人證件帝國臣民證之申請作業。

4.  辦公室得舉辦會員入會作業,唯需先於一周前聯繫總會,入會需有本會主席團之主席、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至少一人到場,以徵公信。

5.  辦公室財源得來自於

a. 民眾捐款 (應製給收據。若捐助者不欲留下姓名,可以自由奉獻。)
b. 總會補助 (提供每次辦理1/5的辦理會員證經費,作為辦公室的行政準備費用)

6.  辦公室 相片、旗幟懸掛,應保持良好。

7.  應確實協助人民人道及人權救援事。

8.  辦公室主任得提請 工作人員識別證(附件一)請求,由總會依本文 二、3之資格審核後,製給證件。

9.  懸掛本會會旗之場所,均為日內瓦公約保護之人道救援設施及場所,亦可於明顯處懸掛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會旗。

10. 為利於地方之國際人道及人權緊急救援事,總會提供日內瓦公約人道救援車輛識別標幟,各州廰先予10輛汽車之配額,辦公室主任依RCJE國際公約人道救援車輛辦法,審核救援車輛之資格後,給予授權識別標幟。  救援車輛標幟詳[附件3]

 

RCJE國際公約人道救援車輛標幟核給辦法

a. 由總會 或 辦公室主任,核給醫務組及宗教組人道救援車輛識別標幟。

b. 被保護人 車輛及財物,受日內瓦公約保護,佔領當局不得徵收一切稅費。佔領當局軍方、警方 更應協助 本會核給國際人道救援車輛識別之車輛 開引道路。

c. 救援車輛的規定;駕駛人需具有符合國際規範之駕駛執照。
為避免救援車輛成為被救援車輛,及傷害預防,本會給予識別之車輛應確實做好車輛保養及保險事。 經專業汽車維護廠 安全檢定證書[附件二] 與保險 (強制險+任意險) 任意險 : 最低標準 : 傷害 100萬  總理賠 200萬  財損50萬

d. 本會授權該車輛 標示授權年度,標示於標幟上,如2014,即到2014年12月31日。 救援車輛標幟詳[附件3]  

[附件二]  RCJE國際人道救援車輛檢驗表



[附件三] 救援車輛標幟

車輛前端標幟

車輛右側標幟

車輛左側標幟

" height="347" style="border: 0;" /> 車輛左側標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