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4、聯合國 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核發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臣民身分證,亦即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身分證的法源依據是什麼?辦理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要多少錢?
答:
1、誰能認定國籍?
國籍為主權國家之政府於國家主權領土實施人權法律之基礎。
國籍之認定,必需該國家政府為之。縱美國亦不能越俎代庖地幫伊拉克之國民認定其國籍;亦不能代大日本帝國之國民認定其國籍。
而大日本帝國政府於1947年因軍事佔領下之和平憲法生效,轉做日本國政府,日本(民)國部份繼承了大日本帝國,由於失去了國家之中央政府,大日本帝國暫時消失(國家或政府之暫時消失,係出自1949的日內瓦第三公約釋文)。
本會所核發之國籍身分證暨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身分證,係來自於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的授權。
2、失去國際人權法的世代
大日本帝國 臺灣之公民 國民,在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第一號命令的授意蔣介石佔領下,歷經了違反國際人權法的 有計畫的228滅殺精英 連帶滅村滅鄉大屠殺之後,沒有了國際法的人才。更兼,蔣介石在中華民國政府覆滅後,逃難於臺灣,對待那些忘記自己是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臺灣人 兇殘如亡命之徒,向美國、中國搖尾乞憐如喪家之犬,攜武器而挾人質,國際社會猶恐剌激其而重演228大屠殺,容其休養生息。結果蔣介石於其國家之領土外,謊稱自己是中華民國,徵兵抽重稅、推廣虛妄不實的歷史仇恨教育,可謂如國際恐怖組織,違反戰爭法、傷害人權不遣餘力。直至近年,或由於聯合國推廣國際法以回歸各項人權之應享權利之影響,其所屬各機關表單之抬頭不再標有其國家為中華民國字樣,仍努力持續犯下各項戰爭罪。
3、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國籍認定有哪些國際法的依據?
a. 聯合國大會發布之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
a)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b)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b. 聯合國決議文A/RES/55/153 . 國家繼承涉及的自然人國籍
第16 條 禁止在國籍問題上任意作決定,不得任意剝奪有關的人的先前國國籍,也不得任意拒絕給予他們在國家繼承中享有的權利,即取得繼承國國籍的權利或任何選擇權。
c.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條 被保護人的定義
「本公約之被保護人,即為其人於任一時刻及不論何種方式,發現他們自己處於衝突且在非其本國之衝突之一方之掌控下,或者,在佔領國的掌控下,而他們不是佔領國的國民。」
d. 美國法官US District Court Judge Rosemary M Collyer之判決意見:
18 March 2008 Opinion Statement of US District Court Judge Rosemary M Collyer : ”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The last completely clear statement of authority over Taiwan came from General MacArthur in 1945.” “臺灣住民本質上成為沒有國籍的人將近60 餘年,而最終完整清淅的描述是來自1945 在台灣管轄的麥克阿瑟將軍。”(麥克阿瑟將軍時,臺灣住民的國籍為大日本帝國,由於1947年和平憲法生效時,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致使臺灣住民成為暫時無國籍之狀態)
f. 1946年10月16日,臺灣國人(Taiwanese)一詞首次出現在國際社會,在1946的美國國家外交關係文件(FOREIGN RELATIONS, 1946, VOLUME VIII date of 16 October 1946)顯示這甚至是不合法的稱呼。在美國國家的該份文件裏指明,這些自稱是台灣國人的國籍是大日本帝國,應該稱為Japanese,而不是Taiwanese.
精確一點的說,Taiwanese,在英文上的意思,這個詞不是台灣人,而是台灣國的人民。就像Japanese日本國或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Chinese中國國籍的人民。世界上不曾有台灣國這個國家,也就不應該有Taiwanese的稱呼。
上述美國外交文件指出,這些自稱是Taiwanese的台灣國人民是不合法的,這些人,都是大日本帝國的臣民。該文件指出「並根據大日本帝國的法律,他們仍保留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除非他們每個人個別地,依照已建立的法律程序,拋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
g. 大日本帝國國內法及遵守日內瓦公約之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於大日本帝國政府暫時消失前,1947年5月2日(5月3日和平憲法生效) 大日本帝國政府以敕令206號公佈《外國人登錄令》,這項法令的第11條明定台灣人與朝鮮人視為外國人,邖用本敕令。其施行辦法之《外國人登錄令施行規則》第10條中明定,內務大臣所認定的台灣人是:
同盟國佔領軍與眷屬之外,領有中華民國駐日代表部登錄證明書之台灣出身者。
也就是住在大日本帝國臺灣 澎湖的大日本帝國臣民自己去申請中華民國駐台、澎,申請登籍為中華民國國民的人,為台灣人,這些人雖然沒有完成國籍放棄及申請之程序,但應視為大日本帝國的外國人。
依據國際法及世界人權宣言,國籍雖無認定,而其自國籍之持續與繼承,並沒有改變。原有大日本帝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應仍持有大日本帝國國籍,唯因大日本帝國國內法敕令206號《外國人登錄令》及《外國人登錄令施行規則》之規定。大日本帝國之臺灣 澎湖臣民 若有向1949前仍於建國中的中華民國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者(該建國中之中華民國於1949年底滅亡),應視為大日本帝國的外國人。
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於臺灣 臺北宣告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立,並且以政府身份公開宣明,接受、尊重並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三公約,請求日本國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為保護國,並於2014年3月8日向瑞士聯邦委員會送交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之締約國書。
依據國際法、國際人權法(包括 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大日本帝國國內法敕令206號《外國人登錄令》及《外國人登錄令施行規則》之規定。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授權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辦理國籍認定,然而,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無法判定大日本帝國臣民之誰有沒有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大日本帝國之臺灣 澎湖臣民,向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申請國籍認定者,必需
1) 宣誓效忠 大日本帝國 及 天皇陛下.;
2) 承認並接受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臺灣 澎湖唯一合法管轄之政府。
4. 辦理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臣民身分證要多少錢?依據重建政府及本會呈報聯合國之法律文件“Instru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rd Issuance for Civilians in the Areas of Occupied Japan Empire", dated 16 September 2013 and 7 October 2013,即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及其相關修正(終止僑民證之發行),申請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臣民身分證暨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證件是完全免費的。
問題五、如何由國際法,確定中華民國沒有臺灣 澎湖的領土主權?
答:
1、中華民國從來就不曾是一個主權國家。
首先要了解什麼是「中華民國」。
依據聯合國憲章,以及美國國務院「2012現行有效條約 “Treaties in Force” 」之第312頁,明文,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recognize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tate or government. 「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政府。」
如果,中華民國曾經是一個主權國家,而被其國家領土週圍的另一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那麼美國及聯合國,不只不能不承認中華民國,而且,還要遵守聯合國憲章,協助中華民國回復主權,取回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的領土,就像聯合國的盟軍幫 科威特復國一樣。
然而,聯合國及美國都不承認中華民國。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中華民國從來不是一個主權國家。
中華民國既然從來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又怎麼會有領土呢?
2、中華民國曾經,也僅只是殖民地中國建國運動的一支武裝部隊。
其次,中華民國於1912年開始其殖民地中國之建國運動,或稱殖民地中國解放運動。
依據19世紀廣為國際社會,包括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國美國 接受之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不能消滅另一個國家,也不能佔有該國家之領土,能割讓的只有殖民地、拓殖地。
大清帝國是一個滿洲國人建立的帝國。
大清帝國的管轄領土,包含了帝國主權的滿洲國,其藩屬國比較有名的有蒙古國、東土耳其斯坦國、圖博國、早期還包括韓國,以及殖民地中國。
根據《大清一統志》(乾隆版)大清帝國認為臺灣自古屬於日本。
大清帝國對待藩屬國之國民如王親國戚,而對殖民地中國的漢人視為奴隸。並且,禁止殖民地中國的漢人與滿洲國或大清帝國之各藩屬國通婚。犯罪的滿洲國之國民,嚴重些即被去除滿洲國的國籍成為漢人。在大清帝國統治漢人的地區-殖民地中國,既沒有司法人權的法院,也沒有比照滿洲國國民待遇,因此在國際法上,確認為殖民地,是可以割讓的。
另外,從中華民國之建國口號「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建民國,平均地權」也可以了解到,
「中華民國要把滿洲國的國民、蒙古國的國民、圖博國的國民、東土耳其斯坦國的國民,驅離殖民地中國的土地。
在這個漢人居住的土地上,這些殖民地人民-漢人,要恢復大清帝國統治前的國家-大明王國的漢人統治。
並且,漢人統治的這個國家,要成為人民主權的國家。
讓每個漢人都有自己的土地。」
依據大英帝國劍橋大學於萬國公法盛行百年後,於1910的 中國的帝國之地圖。
我們可以看到殖民地中國的範圍。僅是深黃色的,現在華南一代。
大清帝國在其末年相信巫術神打,攻擊火燒各國大使館,對世界各國正式宣戰,引起八國聯軍。
大清帝國最終將國家之主權權利,託付給袁世凱。
清帝退位詔書,是符合國際法的國家主權權利的讓渡書。可惜的是,袁世凱並沒有完成中華民國的建置,即被殺死。
依據國際法,上項主權權利之讓渡,由於受贈者死亡,並沒有完成轉移。因此大清帝國之主權權利仍回到大清帝國的主權實體--溥儀。 野蠻的殖民地人民軍閥與昏庸的大清帝國皇室,這種不守法的情形,一直上演,主權或主權權利的轉移都沒有完成,清帝下了三次退位詔書,最後,在大日本帝國的協助下,讓清帝在其原主權領土滿洲國站住腳根。 國際社會任由華南的殖民地中國進行建國運動。
可笑的是,中華民國就像太平天國一樣,或者其建國口號中的「恢復中華」的熱情與武裝行為,就像伊斯蘭國ISIS一樣,它居然在1936年的五五憲草,宣告它從來不曾統治及司法管轄的蒙古國、東土耳其斯坦國、圖博國是它的領土。當時,臺灣 澎湖早已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見 問題三之答案),而且也不在它的宣告範圍。
中華民國不曾在殖民地中國或其宣告的任何領土實施過憲法,沒有合法建構過公平對待人權的法院,也沒有符合聯合國 尊重母語 文化的教育及人權。所以,中華民國還沒完成建國,就因內戰被滅於南京。
問題六、中華民國不是國家,那它在國際法的地位是什麼?它為什麼在大日本帝國臺灣呢?為什麼它連流亡政府、流亡政權都稱不上?
答: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見問題五之答),中華民國在國際法的地位是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中華民國是哪一個國家的難民?中國的難民。
可見於美國國務院、CIA等公示資料:”When the civil war ended in 1949, "2 million refugees", predominately from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military, and business community, fled to Taiwan.”
「當內戰結束於1949年,有200 萬難民,主要是國民黨政府,軍隊及事業夥伴,逃到台灣」
武裝團體,有兩種,一種是合法的,又稱為國家武力或國際部隊,前者受國家約束,後者受受聯合國約束。 另一種是非法的,沒有國家或國際約束的武力,如國際恐怖組織。而中華民國此中國難民武裝團體,不受主權國家約束,又非來自聯合國授權,實為國際恐怖組織。
在國際法上,難民只接受其他國家依據國際難民地位公約的管理,而中華民國此難民團體居然不受任何主權國家管理,而且還武裝持槍械,挾持1949的日內瓦公約被保護人。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羅馬規約、灌輸錯誤的 持續戰爭的教育、製造國際仇恨、徵召被佔領國人民對敵效忠、服兵役,課稅費,做長期環境破壞污染,美其名稱為建設。實為戰爭罪之現行重犯。
流亡政府是一個仍然受到國際社會尊重的國家政府之名稱,流亡政府是某個國家的中央政府,因敵國的戰爭佔領逃離其主權領土,比如圖博流亡政府。
相對的,中華民國在1912年開始建國,在它有生之年,不曾有過對當地的人權維護的貢獻,更在殖民地中國的黃河花園堤口炸堤,當場造成殖民地人民--漢人89萬人死亡。南亞海嘯奪走30萬人的生命,蔣介石炸堤奪走3倍南亞海嘯的人類生命,接下來的瘟疫、乾旱、鐵腕槍殺禁制流民,奪走3000萬漢人的生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沒有完成國家主權建置,更兼罪惡淊天,所過之地如蝗蟲過境,軍無紀律、搶劫放火,文無志節、紙醉金迷。1949年時被毛澤東政權將之滅於南京。蔣介石餘黨、非國家武裝團體等中國難民逃到大日本帝國臺灣,依附麥克阿瑟將軍第一號命令之蔣介石軍事政府。
1950,蔣介石以美國附屬的佔領軍身分,在美國的庇護下,在中國境外的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臺灣 澎湖,辦起 全世界最大的國際恐怖組織--中華民國。
既然蔣介石沒有在其領土組成政府,也沒有建立殖民地中國之主權,充其量,只是一支軍閥,只是中國難民武裝團體,美國庇護下的全世界最大的國際恐怖組織,它又怎麼配稱得上流亡政府。
問題七、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是否視臺灣澎湖之住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答:當然不是這樣。
中華民國在1949年底已確定消滅,唯因國際社會恐此中國難民之武裝團體,挾持傷害被佔領國的平民,因此容其休養生息,暫不處理此違反國際法之國際恐怖組織。
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視 臺灣 澎湖住民中,其原持有中國國籍之臺灣 澎湖住民為中華民國國民,其需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實施之法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唯此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原中國人,雖取得中華民國當局之認可,仍不得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只能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為什麼原中國籍之中國人,或旅居或工作在臺灣 澎湖者,依中華民國當局在臺灣實施之法律,仍不得成為中華民國國民,而只能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呢?
因為,臺灣 澎湖不是中國或中華民國的領土,蔣介石的中華民國當局是美國扶植的中國政權,美國希望蔣介石能打回殖民地中國,甚至在韓戰發生時,美國要蔣介石兵發廣東、廣西,以此機會入主中國,美國表示願意無限供應其彈藥武器,並籍此牽制中國毛澤東政府投入韓戰的兵力。然而蔣介石對美國表明,不願意回到中國,但願意投入韓戰。
如果,我們參考一下AIT的情形,就知道了。AIT在臺灣實施的法律,可以讓人申請美國國籍,但是在核准的申請人 還沒踏上美國的主權領土之前,該核准申請人只能被視美國國民。
國籍歸化,必需到達該國家的主權領土上,進行相關人權法律之程序,才算完成。
問題八、美國與中國的上海建交公報1979及1982,美國AIT都提到「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然而,美國為什麼不允許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閣下,在2007年7月於聯合國會議公開說「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又為什麼在2011年,公開宣稱聯合國任何機關,不能片面決定臺灣地位?
答:承認,在國際條約的用語是recognize.如舊金山和平條約1b,盟軍承認日本(民)國是一個主權在民的國家。
上述建交公報有使用到recognize也使用到acknowledge,
「美國承認(recognized)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承認(acknowledged)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事實上,這是中文的不嚴謹使用之習慣,所造成的法律盲點。
acknowledge,是確悉,確實地知道了,不是承認。承認recognize,有認可的意思。而確悉acknowledge只是確實地知道了。
因此正確的翻譯應該是「美國承認(recognized)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確實地知道了(acknowledged)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這種立場,是不能違反國際法,不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的。
由於美國利益為先的模糊策略,並對大日本帝國臺灣採用聯合國憲章第107條敵國條款,因此嚴重傷害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公民 國民的人權。在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成立之前,聯合國及許多國家都不了解臺灣的國際法律地位,當時有些國家支持臺灣獨立、或支持臺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之論者,都因美國傷害臺灣合法人權的糢糊策略,而傷害聯合國憲章對任何國家(包含敵國),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的保護。
問題九、大日本帝國在1937年7月7日是不是以蘆溝橋事變,進行侵華?
答:大日本帝國沒有侵華!(華是哪一個主權國家?)正確的說是發兵討伐蔣介石(石崗一郎),發兵理由,也不是因為蘆溝橋事變,而是7月29日通州大屠殺。
大日本帝國與蘇聯勢均力敵,彼此牽制於東北亞,而且殖民地中國的漢人如孫文、汪精衛,一直向大日本帝國、蘇聯、美國請求援助建國。
蘆溝橋附近的中國部隊,武器教官都來自於大日本帝國。7月7日是有短暫交火,疑為蘇聯的中國支部製造小衝突,希望大日本帝國引兵向南,減輕蘇聯的壓力。
西北有強敵,殖民地中國多是大日本帝國的學生,大日本帝國又怎麼會發兵入侵殖民地中國?
皇軍討伐蔣介石(石崗一郎)而不是入侵殖民地中國,是起因於中國部隊對日本國民僑民的通州大屠殺。
通州大屠殺的情形:支那士兵對日本僑民的暴行。大量的日本無辜僑民(多數是老弱婦孺)被搶劫、強姦、凌辱和殺戮,其手段殘忍。支那士兵將男子開腸剖肚,挖眼還割頭皮殺害,日本婦女用鐵絲穿過手掌串珠似地被串在一起,手腳被綁,姦淫之後被斬首,陰戶還被插入刺刀,有的陰部甚至被硬被塞入掃帚。直到半夜,日軍找尋倖存者的下落。日軍一邊連喚:「有日本人在嗎?」一邊挨家挨戶調查。這時鼻子像牛般被穿上鐵絲的日本兒童、被砍斷手臂的老嫗、腹部被插上刺刀的日僑孕婦等,陸續從滿是塵埃的箱櫃裡、壕溝內、牆角暗處爬了出來。
通州大屠殺,可能是,當時蘇聯借刀殺人的計策,借此引大日本帝國之兵力剿滅反共的 腐敗的 蔣介石,使毛澤東得以喘息,並減輕蘇聯的軍事壓力。
作者:
聯合國 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平成2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