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2 December 2015 03:45

2015天長節-本國政府感恩文告 Fea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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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
平成27年 天長節 感恩文告
國宴邀請

Japanes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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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ec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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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天長節國宴邀請
  摘要:至誠邀請貴賓及聯絡訊息
               
關於(次)內閣總理大臣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是依照2013天長節賀壽文(可見RCJE官網),呈禀 天皇陛下之文件。
               
平成27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摘要:呈稟 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關於請求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保護國及申請入聯成為會員國
關於請求日本國協助日本語及行政禮儀
關於使用Japan Empire做為大日本帝國的英文名稱
               
第一章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對二戰之大東亞戰爭的反省
  摘要:戰爭是人類道德的底線,應遵守戰爭法及戰爭法慣例
               
第二章    二戰後的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
  摘要:大日本帝國仍然存在,而且沒有分離任何領土的四項國際法理由
  四項國際法理由
  1. 大日本帝國沒有割讓台灣 澎湖,沒有分離任何領土
  2. 以國際法證明 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3. 不是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而是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表1. 國家改制與新國家獨立比較表
    表2. 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之國家四要素比較表
  4.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簽約實體
               
第三章    被佔領的主權領土的地位未定?
  摘要:大東亞戰爭,天皇陛下與帝國政府還有待盡的責任。
美國不得 以不承認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做為藉口,也就是不承認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政府,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此方式持續傷害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之平民 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保護的人權。
               
第四章    本政府的承諾
  摘要: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任何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接受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的指示;
永遠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對保護國及日本國之國民等同本國國民之最好待遇;
與保護國共享本國國家資源之永續經營之利益。
               
第五章    本政府與他國的協定
  摘要:不接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唯一指定 於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或國際法院,在保護國的陪同下,公開締結與美國及其侵略軍的協定,包括簽署終戰協定;
               
第六章    本政府強烈譴責美國違反公約及傷害人權
  摘要: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注意到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見附件5),善於使用各種名稱,如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進行或與貴國企業合作 掠奪被佔領土之民事資源之國際不法行為,請貴國嚴加查緝。
強烈譴責 美國粗暴地對待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的國家主權及公民人權。
日本國的主權在民的新憲法,完全不是由大日本帝國的人民提出來的,而是由美國佔領軍強制帝國議會制定,這是對聯合國憲章、對主權國家的政治獨立及對其國家人民的政治自由最大的侮辱。
               
第七章    大日本帝國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摘要:要求 聯合國大會接受大日本帝國政府(即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所發起之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
為了簽署結束戰爭之和平條約以停止大日本帝國與美國自1941年以來的戰爭關係;
為了實踐聯合國憲章對政治獨立性及領土完整性的保護;
為了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護;
為了和平對話 以處理過去或將來的戰爭問題 及 現在佔領下的人權問題;
為了協助美國成為一個尊重他國主權及人權的文明國家。
               
第八章    宣告紅水晶旭日旗與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
  摘要:紅水晶包覆旭日旗,代表著本政府 完全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用符合國際法及戰爭法的方式,來回復國家主權、保護人權的決心。
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周知貴國國民,已公告的法律中,平成27年第2號令,可能影響貴國人民於本國被佔領土的權益,請特別注意到自2017年10月24日起,無本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非保護國之國民者,其所持有土地或房屋之契約,均屬無效文件,請宜先行轉移資產。並請周知貴國企業及國民,勿與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進行侵犯本國民事資源及各項資源之合作及交易,如本文件第四章第12條所示,敬請配合。
               
第九章    本政府的緊急代理人
  摘要:無論任何原因,我們被強迫消失或誘導消失的時候,請保護國或日本國政府為大日本帝國政府的代理人。
               
附件1    臺灣 澎湖住民 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附件2    美國籍的貝茨教授與南京大屠殺的謠言
附件3    中國、非自治領中國、中國代表權與中國大陸
附件4    中國不是大日本帝國的交戰國,也不是日本國的佔領國。
附件5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jusaf’krag /
  圖11、美國及其侵略軍
附件6    美國的模糊策略
附件7    大日本帝國政府 宣告 紅水晶旭日旗 為公約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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