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67)
2015天長節-本國政府感恩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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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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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ec 2015 | |||||||
目 錄 | |||||||
平成27年天長節國宴邀請 | |||||||
摘要:至誠邀請貴賓及聯絡訊息 | |||||||
關於(次)內閣總理大臣 | |||||||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即為大日本帝國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之全權代表,稱為(次)內閣總理大臣,是依照2013天長節賀壽文(可見RCJE官網),呈禀 天皇陛下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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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 |||||||
摘要:呈稟 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 關於請求1949的日內瓦公約之保護國及申請入聯成為會員國 關於請求日本國協助日本語及行政禮儀 關於使用Japan Empire做為大日本帝國的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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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對二戰之大東亞戰爭的反省 | |||||||
摘要:戰爭是人類道德的底線,應遵守戰爭法及戰爭法慣例 | |||||||
第二章 二戰後的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 | |||||||
摘要:大日本帝國仍然存在,而且沒有分離任何領土的四項國際法理由 | |||||||
四項國際法理由 | |||||||
1. 大日本帝國沒有割讓台灣 澎湖,沒有分離任何領土 | |||||||
2. 以國際法證明 台灣 澎湖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領土 | |||||||
3. 不是大日本帝國改制為日本國,而是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 |||||||
表1. 國家改制與新國家獨立比較表 | |||||||
表2. 大日本帝國與日本國之國家四要素比較表 | |||||||
4.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簽約實體 | |||||||
第三章 被佔領的主權領土的地位未定? | |||||||
摘要:大東亞戰爭,天皇陛下與帝國政府還有待盡的責任。 美國不得 以不承認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做為藉口,也就是不承認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政府,拒絕承認有交戰國家的存在。以此方式持續傷害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之平民 於1949的日內瓦公約所保護的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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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政府的承諾 | |||||||
摘要: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1949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任何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接受國家主權實體 天皇陛下的指示; 永遠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對保護國及日本國之國民等同本國國民之最好待遇; 與保護國共享本國國家資源之永續經營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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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政府與他國的協定 | |||||||
摘要:不接受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唯一指定 於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或國際法院,在保護國的陪同下,公開締結與美國及其侵略軍的協定,包括簽署終戰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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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政府強烈譴責美國違反公約及傷害人權 | |||||||
摘要: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注意到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見附件5),善於使用各種名稱,如中華民國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 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進行或與貴國企業合作 掠奪被佔領土之民事資源之國際不法行為,請貴國嚴加查緝。 強烈譴責 美國粗暴地對待大日本帝國及日本國的國家主權及公民人權。 日本國的主權在民的新憲法,完全不是由大日本帝國的人民提出來的,而是由美國佔領軍強制帝國議會制定,這是對聯合國憲章、對主權國家的政治獨立及對其國家人民的政治自由最大的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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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日本帝國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 |||||||
摘要:要求 聯合國大會接受大日本帝國政府(即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所發起之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 為了簽署結束戰爭之和平條約以停止大日本帝國與美國自1941年以來的戰爭關係; 為了實踐聯合國憲章對政治獨立性及領土完整性的保護; 為了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保護; 為了和平對話 以處理過去或將來的戰爭問題 及 現在佔領下的人權問題; 為了協助美國成為一個尊重他國主權及人權的文明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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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宣告紅水晶旭日旗與實踐1949的日內瓦公約 | |||||||
摘要:紅水晶包覆旭日旗,代表著本政府 完全遵守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用符合國際法及戰爭法的方式,來回復國家主權、保護人權的決心。 請各國尊貴的大使閣下,周知貴國國民,已公告的法律中,平成27年第2號令,可能影響貴國人民於本國被佔領土的權益,請特別注意到自2017年10月24日起,無本政府核發之臣民證、居民證或非保護國之國民者,其所持有土地或房屋之契約,均屬無效文件,請宜先行轉移資產。並請周知貴國企業及國民,勿與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進行侵犯本國民事資源及各項資源之合作及交易,如本文件第四章第12條所示,敬請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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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政府的緊急代理人 | |||||||
摘要:無論任何原因,我們被強迫消失或誘導消失的時候,請保護國或日本國政府為大日本帝國政府的代理人。 | |||||||
附件1 臺灣 澎湖住民 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 |||||||
附件2 美國籍的貝茨教授與南京大屠殺的謠言 | |||||||
附件3 中國、非自治領中國、中國代表權與中國大陸 | |||||||
附件4 中國不是大日本帝國的交戰國,也不是日本國的佔領國。 | |||||||
附件5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jusaf’krag / | |||||||
圖11、美國及其侵略軍 | |||||||
附件6 美國的模糊策略 | |||||||
附件7 大日本帝國政府 宣告 紅水晶旭日旗 為公約徽記 | |||||||
第三附加議定書-紅水晶旭日旗
大日本帝國宣告紅水晶旭日旗為公約徽記
20 DEC 2015,平成 27年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尊敬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 Peter Maurer閣下
尊敬的瑞士聯邦委員會主席 ;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閣下;
尊敬的日內瓦公約所有締約國;
尊敬的保護國;以及,
佔領國美國及其侵略軍(中華民國,即USAF-CRAG)
主旨:
為了 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標示 受公約保護之事物及人員。
本政府遵照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並依據第三附加議定書之規定,公告於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土台灣 澎湖,增加採用紅水晶旭日旗為公約徽記之事。
請締約各國、保護國、佔領國美國及其侵略軍(中華民國,即USAF-CRAG) 遵照公約規定 尊重 紅水晶旭日旗 之建物、車輛、人員,協助日內瓦公約事務之人權保護及救濟物品流通。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台中州預定地
政府公告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proclamations/item/147-rcje-taichu-parkland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台中州公告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預定地
平成27年2015年11月22日
本府依據 聯合國憲章、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行使 受聯合國憲章2-4保護,及 行使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對 明治憲法之主權權利之於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 民事資源及人民權益之保護。
特此公告 臺中太平區育賢段65地號,251地號,255地號 等地 為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機構預定地,並禁止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之台灣當局,違反戰爭法侵犯被佔領國政府及人民之民事資源。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臺中州知事 賴三基
臺中州文部科學大臣 何宗霖
臺中州國土交通廳長 劉金福
Urgently requesting Protecting Powers update 27 Oct. 2015
緊急請求保護國Protecting Powers
(Chinese edition) 27 October 2015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 閣下,
尊敬的保護國Protecting Powers
尊敬的日本國總理大臣 安倍晉三 閣下,
尊敬的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主席 Peter Maurer閣下,
被保護人潘慶東先生,支付贖金以釋放,並在家於今日中午2015年10月27日,與我們聯繫。
美國及她的侵略軍(中華民國)完全沒有依照公約規定的程序。他們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第147條 損壞 被保護人 的人權和財物。
我們緊急請求保護國 或聯合國派軍隊進駐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 台灣 澎湖。
我們委任大日本帝國完整的主權權利給 保護國日本國,包括驅逐侵略軍(中華民國)及重建被佔領土的法院,依照1949的日內瓦公約執行人權保護。
平成27年10月27日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次內閣總理大臣
暨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主席
Mr. Selig S.N. Tsai 蔡世能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