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4 July 2018 01:25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Can Refugees be of new nationality in the Shel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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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主席 蔡世能
寫於2018年7月24日
在被佔領的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President Selig Tsai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on 24 July 2018
Taipei, Formosa, the occupied Empire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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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為什麼收留難民的國家(比如 挪威),最後都要遣返難民,而不是讓難民申請國籍?
難民為什麼不能直接向收留國申請國籍,單方面聲明放棄原國籍以取得收留國的國籍呢?


一個人有哪個國家的國籍,這個英文的法律表達,是很有深度的。

He is of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 is of nationality of the Empire of Japan.
He is of Japanese nationality.

某個人be of 某個國家的國籍。
而不是
某個人has 某個國家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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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文章有提到,所有的法律,包含國際法,只有一個樹狀端點-主權。而不是民主選舉,也不是人權。
法律只有一個源頭,這樣法律龐大的系統邏輯才不會自相矛盾。

主權是國家的所有權,主權對外代表了國家,是一個國際法人,在國際社會的權利與責任(它可以產生所有格)。對內代表了國家的所有權,以及由國家的所有權所衍生的管理權(行政、立法)及裁判權(司法)。

許多主權國家,共同簽訂的公約、條約,各簽約該國都有遵守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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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某個人的國籍議題,有了主權的法律概念,我們就能清楚認知道:

國家的人民,人民被國家的主權所擁有。
所以,某個人 被某個國家主權的國籍所擁有 (be of);
而不是某個人擁有某個國家的國籍 (has)。

法律的系統不是以人權為端點,是以主權為端點。
這樣主權權利行政 立法 管轄、人權、選舉,整個法律系統自然清清楚楚,不會打結不會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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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是因為天然或人為的政治災害迫害,逃難離開自己國家領土的人。流民,則是逃難離開家園,但還在自己國家領土裏的人。

難民,雖然離開國土,他仍是被國家主權所擁有的人。
他不能單方面放棄自己的國家及國籍,放棄國籍需要該國家政府的同意。

這就像,一個受到家暴的小孩,逃出自己的家,跑到隔壁人家裏躲起來,隔壁人家收留了這小孩,沒有一種法律能直接讓這小孩變成隔壁人家的家人。

這就像,一個受到家暴的婦女,逃出自己的家,跑到隔壁人家裏躲起來,隔壁人家收留了這婦女,沒有一種法律能直接讓這婦女變成隔壁人家的家人。

因此,難民不能在收留國直接申請收留國的國籍。
他必需在政治迫害或天然災害後回到自己的國家。然後依照正常程序向先前的收留國提出歸化國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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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美國國務院的公示資料,1949年底建國中的中華民國被滅於內戰,有200萬中國難民,主要是國民黨政府、它的軍隊及它的商業夥伴,逃難離開自己國家的領土,跑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
”When the civil war ended in 1949, "2 million refugees", predominately from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military, and business community, fled to Taiwan.”

以及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的中華民國重建組織在1951年,對逃來臺灣的浙江離島國民,發放難民證的相關資料。

1951年9月27日,《聯合報》第7版讀者投書
〈舟嵊撤退來臺難民 因無身份證 找不到職業 呼籲當局解決〉
「編者先生:
我是去年五月舟嵊撤退來臺的難民之一,持有本市市政府發給的難民證,經按規定手續,呈報流動戶口,可是一直到現
在還未取得正式戶籍。
難民證定明是報戶兩月後,換得身份證,現在過了這麼多的日子,換不到是什麼道理?要證明,我存有以往服務證件(過去在大陸服務行政界多年,與匪周旋,出生入死,自問稱忠貞人士,並無愧怍)。要保證,也可以找到保證;但是如何才能取得正式戶籍?請張托李跑壞兩雙鞋子,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總算找到一個小事,帶著行李去到差,一進門那管人事的職員,就要我戶口謄本。我拿出流動戶口證給他,『不行,非戶口謄本不可』!
踉踉蹌蹌的再向住在地派出所、區公所商求,結果徒淌幾身臭汗,『對不起!我們沒辦法!』蒙他們婉言拒絕了!我也只好捲起行李,垂著昨天歡樂臉孔踱回來。我究竟應該辦什麼手續才能早日取得正式戶籍?……難民董海蓬敬上。」
CR1

1951年10月22日(聯合報》第7版服務欄刊載〈舟山海南來臺難民,戶籍問題亟待解決〉:「鄙人等均係不甘為赤俄走狗奴隸而背鄉離井,於去歲三四五月間,由舟山、海南、泗嵊等地隨國軍撤退難民,輾轉來臺,因時間匆促未及辦理入境手續,格於法令,至今尚無戶籍。
今春市參議會有鑒及此,特商請市府放寬尺度,變通辦法,『由社會科限五月底止補辦難民登記手續,領取難民證,向警局辦理臨時戶口,據限決於兩個月內經考核後,即可辦理正式戶口』,而迄今為時五月,石沉大海,經辦人員,均以『不知道』一語答覆,而使難民驚惶失措,未識何時可予頒下?抑當局另有變通辦法?
此次遵限辦理此項登記者不下一千餘人,居住年餘,雖良莠不齊,然以有正當職業者居多,既無戶口,又無身份證,善良者平日裹足不敢出門,一遇戶口檢查,即須入囹圄,與人紛爭,受人欺侮,告訴至官,先自吃虧,無處求職,無地容足,無權利,無義務,變為無國籍浪人,可憐可憫。而惡劣份子因無戶籍法拘束,四處流蕩,為非作歹,為臻鞏固治安,敬請當局正視此現實嚴重問題,並示如何處置。
本案經辦機關:戶政科、社會科、警察局,督促為市參會。敬祝 筆健 楊永荃、吳志英、任大千敬上」
c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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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200萬中國難民,在1952年都在臺灣拿到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怎麼不是中國難民證?!!
它就是流亡逃難到被佔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的中國難民證!

(註:持續被第一號命令的蔣介石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見美國國務院1971年「臺灣法律地位」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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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難民證的人,不能脫離原國籍;
他是被原主權國家所擁有的人民。

拿中國難民證的人,也不能脫離中國國籍;
他是被中國主權所擁有的人民。

難民無論在他國領土,或被佔領土,
公投、獨立、建國 都嚴重違反國際法!
永遠不能得到合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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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重建的大日本帝國政府授權聯合國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也就是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 RCJE.org),能認證台灣住民原有的不曾改變的大日本帝國國籍,能核給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暨大日本帝國國籍身分證。

臺灣住民依法取得大日本帝國國籍身分證明,不再持用中國難民證,才能還給臺灣正常的國際地位,還給臺灣住民合法的人權,脫離中國主權對中國難民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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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被國家的主權所有,無論他是原國家的公民、國民或是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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