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02 April 2020 20:20

Formosa or Taiwa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定義在1895下關條約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中的「台灣與澎湖」
20200402

 

臺灣在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官方的法律文件,是寫臺灣或台灣,而且一般在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法律及行政上,包含了澎湖。

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從來沒有「福爾摩莎」或「佩斯卡德瑞斯」的法律名詞定義。

所以,在法律上,漢字仍使用臺灣或台灣,不用福爾摩莎,否則失去主權的法律的名義實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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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英文文件沒有特別定義的時候,

由於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延續蔣介石重建的中華民國的組織與美國的共同防禦條約(該約中的領土,於約中述明有特殊定義,是指軍事控制範圍,不是一般國際法定義的領土);
而台灣保證法又延續上述的台灣關係法:
Taiwan,是指「美國的盟友-蔣介石重建的中華民國在台灣」。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則是定義在1895下關條約及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中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台灣與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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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的搜尋引擎上,把一份文件標題稱為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常失去搜尋台灣的效果。

因為現在常用搜尋台灣的英文詞是Taiwan。

為了讓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及2000萬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國民的人權回到國際法及國際人權法的合法地位;

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關於臺灣的英文用法,
為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aiwan)
或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Taiwa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標題則使用被佔領土台灣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Taiwan; 然後在內文註明 the occupied territory [of] Taiwan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of] 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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