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03 January 2017 23:15

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的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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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的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 
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and Pescadores

房客的意志 跟 房東的所有權無關,
房客的意志 跟 基於房東於該地所有權的管理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國家的主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基於主權於該領土的主權權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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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房客可以登記所有權嗎?
可以,請提出該屋的合法來源的所有權狀證明。

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可以,請提出該領土合法授權的主權授權證明。

合法的必要條件 是,不處於武力脅迫下的自由意志,所簽署公告之文件。

而大日本帝國仍在美國的軍事佔領、武力脅迫下,
因此絕無法提出同意授予台灣島島民自決的授權。縱令有大日本帝國主權實體之同意、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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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1 甲方跟乙方兩個人打架。
2 甲方打到乙方的屋子裏,甲沒有乙屋的所有權,更沒有管理權。
3 甲打到乙不省人事,甲對乙的屋子及乙的親屬小孩有照顧責任。

1 美國打日本帝國,
2 美國打到日本帝國的領土上,戰爭法規定,美國沒有日本帝國領土的主權,更沒有管理權,權利最多只及於控制日本帝國軍事的必要性。(參考美國佔領伊拉克可知)
3 美國在佔領下以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戰爭法的占領憲法,在1947年5月3日使日本帝國政府消失,美國對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及大日本帝國國民有日內瓦公約規定的佔領責任。

-美國的佔領責任-

1949後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美國及USAF-CRAG的佔領責任如下:

a.禁止USAF-CRAG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b.禁止USAF-CRAG要求被佔領土的平民效忠敵國,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禁止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 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c.應該以原來國家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及以保護國國家語言為本國國家第二語言。
(USAF-CRAG變更被佔領地原來語言、以佔領軍全面霸佔民事政府,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持續到今日,是消滅文化、消滅種族的戰爭罪現行犯)

d.應該免費提供被保護人,基本的維生物質,配給住宅。由於USAF-CRAG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一、除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e.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被保護人證件應有USAF-CRAG之榮民健保卡之福利,並免收掛號費。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91條)

f. 應比照佔領國的國民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8、39、40條、第91條)

g. 協助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重建法院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7條、第147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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