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會議決議是國際法。開羅會議就算有決議也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的法源就是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法源,是已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為基礎,比如 不侵略他國主權領土、不干涉他國政治獨立,這寫在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二條。
託管之章在第七十幾條,在處理二戰後期的殖民地,聯合國憲章不稱殖民地,把殖民地稱非自治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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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2758決議文的用詞很巧妙,不涉中國主權,更不涉中國領土範圍。中國的部份,只是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的"代表權"。
滿洲國、圖博、東土耳其斯坦,這些中國大陸上的國家的主權,被2758決議文巧妙避開。
蔣介石的部份,很明確的,把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所有組織,立刻驅逐。
很明確的,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從頭到尾,沒有被聯合國承認過!
很明確的,美國違反2758號決議文,並沒有把
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驅逐離開 被第一號命令佔領的 大日本帝國 台灣。
聯合國的決議,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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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原則之章 第二條 聯合國會員國,不得以武力或威脅 破壞 任何Any 國家的 領土完整 及 政治獨立。
這個 任何Any,就包含了戰敗國。這是國際法原則。不能違反。
只是聯合國憲章 會員國不能限制 美國處理戰敗國的 過渡情形。這稱為敵國條款。
(過渡結束的最終處理,仍然必需回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原則。回復大日本帝國國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這段過渡情形,讓美國把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成為聯合國的化外之地,長期成為美國犯罪 予取予求 的美國私家後花園;忘失國籍 的 類人動物 養殖場。
就是美國縱容其代行機關 蔣介石 228大屠殺 一連串的為害人類罪 滅絕種族罪 ,讓台灣上的人 忘失國籍,美國才能把台灣當類人動物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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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人動物」一詞,請參閱「人權是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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