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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下的國籍就是國際法下的人權
RCJE 主席蔡世能
2 September 2018

1895的下關條約,大清帝國割讓給大日本帝國臺灣 澎湖的完整主權。該約的第五條給臺灣 澎湖住民,兩年的國籍選擇權。

當時該約的國際法背景是:

1、領土不能割讓、殖民地才能割讓。而當時的臺灣 澎湖是大清帝國的拓殖地、連殖民地都不算。

2、殖民地、拓殖地的當地住民(原住民)是沒有國籍的。
臺灣 澎湖的住民,沒有大清帝國的國籍,沒有任何國籍(無國籍)。
大英帝國殖民 香港、印度,沒有給當地住民國籍。
法國的殖民 越南,沒有給當地住民國籍。

3、大日本帝國給臺灣澎湖的原住民,2年國籍選擇。大日本帝國是有國際法以來,最文明的國家。
她不只是人道法,而是人權法。
她沒有把臺灣 澎湖當殖民地,而是領土。
她給了臺灣 澎湖的住民,思考要不要取得國籍,成為當時國際法有人權的人。
她尊重 臺灣 澎湖的原住民,尊重母語、風俗、宗教、文化、習慣,因時因地制宜的制定當地的法律。
而且在1895年就為臺灣 澎湖 住民設置了法院。

4、正如大日本帝國議會的報告,自領有臺灣伊始,帝國的憲法就已實施在大日本領 臺灣 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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