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回顧 (36)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Can Refugees be of new nationality in the Shelter
-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主席 蔡世能
寫於2018年7月24日
在被佔領的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President Selig Tsai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on 24 July 2018
Taipei, Formosa, the occupied Empire of Japan
-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為什麼收留難民的國家(比如 挪威),最後都要遣返難民,而不是讓難民申請國籍?
難民為什麼不能直接向收留國申請國籍,單方面聲明放棄原國籍以取得收留國的國籍呢?
天助自助者 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天助自助者 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主席 蔡世能
寫於2018年7月17日 國際正義日
在被佔領的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President Selig Tsai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on 17 July 2018- Day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aipei, Formosa, the occupied Empire of Japan
-
不要責怪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不幫台灣住民,不進駐台灣維護人權及司法正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不能做司法仲裁,雖然她有很多國際法專員,她用國際法對國家進行交涉,她提供戰爭佔領下的人道救援及人權協助。
但是她要幫被領國國民的工作有一個前提,被害人-被佔領國國民要反抗,
"As long as hostilities continue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therefore annex the occupied territory, even if it occupies the whole of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她說"只要敵對行動繼續存在,佔領國就不能吞併被佔領土,即使 佔領國佔領了 被佔領國整個國家 的領土。"
這個要點,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在2014年2月20日請求保護國的文件就有提出。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declaration-request/19-all/about/153-request-protecting-powers-un-ngo-rcje
臺灣唯一合法的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臺灣唯一合法的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RCJE President 蔡 世能 / 平成29年 / 11 August 2017
1978年12月31日,迫於國際社會對促進世界和平,建立國際法的國際社會秩序之需求,美國與它的派遣軍(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組織),不能繼續違反國際法,由美國 用承認的方式 繼續 假定美國的派遣軍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
在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二條「領土完整性」的保護下,以及1949的日內瓦四公約的共同第3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第47條、第147條規定下,
目前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領土的合法政府,只有一個,就是由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在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宣告接受、尊重、了解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為協助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被保護人,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安置回到他們被佔領前的國家-大日本帝國,而重建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並在2014年3月8日簽署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送呈天皇陛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秘書長及瑞士聯邦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情形下,遵守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依據
I.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55條釋文:「簽署即同批准」;
II.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日內瓦公約即已生效並實施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包括臺灣及澎湖。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臺灣 澎湖唯一合法政府,並述於《2015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第四章 本政府的承諾
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 1949 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任何違反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47 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會議決議是國際法。開羅會議就算有決議也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的法源就是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法源,是已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為基礎,比如 不侵略他國主權領土、不干涉他國政治獨立,這寫在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二條。
託管之章在第七十幾條,在處理二戰後期的殖民地,聯合國憲章不稱殖民地,把殖民地稱非自治領土。
---
聯合國2758決議文的用詞很巧妙,不涉中國主權,更不涉中國領土範圍。中國的部份,只是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的"代表權"。
滿洲國、圖博、東土耳其斯坦,這些中國大陸上的國家的主權,被2758決議文巧妙避開。
蔣介石的部份,很明確的,把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所有組織,立刻驅逐。
很明確的,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從頭到尾,沒有被聯合國承認過!
很明確的,美國違反2758號決議文,並沒有把
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驅逐離開 被第一號命令佔領的 大日本帝國 台灣。
聯合國的決議,符合國際法。
---
聯合國憲章 原則之章 第二條 聯合國會員國,不得以武力或威脅 破壞 任何Any 國家的 領土完整 及 政治獨立。
這個 任何Any,就包含了戰敗國。這是國際法原則。不能違反。
只是聯合國憲章 會員國不能限制 美國處理戰敗國的 過渡情形。這稱為敵國條款。
(過渡結束的最終處理,仍然必需回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原則。回復大日本帝國國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這段過渡情形,讓美國把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成為聯合國的化外之地,長期成為美國犯罪 予取予求 的美國私家後花園;忘失國籍 的 類人動物 養殖場。
就是美國縱容其代行機關 蔣介石 228大屠殺 一連串的為害人類罪 滅絕種族罪 ,讓台灣上的人 忘失國籍,美國才能把台灣當類人動物養殖場。
---
「類人動物」一詞,請參閱「人權是怎麼來的?」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