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回顧 (36)
日本民國 等於 日本帝國嗎?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17 Dec 2016
答:
假設日本民國 = 日本帝國(也就是,假設日本民國完整繼承日本帝國)。
日本民國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在聯合國會員國戰爭佔領的武力脅迫下,放棄國家的主權領土、破壞國家原有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則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下稱 SFPT)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不成立。
日本民國,仍擁有SFPT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
簡言之,假設日本民國 = 日本帝國,
1.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違反聯合國憲章之第二條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不成立;
2. 所有SFPT締約國要賠償日本民國,因SFPT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國際法原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3. 日本民國,仍擁有SFPT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
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帝領美侵
台灣之主權,國際法已決定論,亦稱
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
RCJE主席蔡世能先生,於2016年4月29日,為使研究台灣地位及保護台灣人權之人士,容易了解台灣地位,特將RCJE已公告之國際文件,簡述為「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
重點為:
1、台灣為大日本帝國領土,被美國及其派遣軍蔣介石侵略佔領,也就是 美國總統以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發佈第一號命令,派遣蔣介石武裝集團 侵略佔領(採用羅馬規約之侵略罪定義)。
為方便口誦記憶,茲名為「帝領美侵」。
2、【政府沒有權利剝奪撤銷任何一個人民的國籍】。因此,1945年9月2日前的原設籍台澎的住民乃至其合法的國籍繼承者,仍是大日本帝國國籍。【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條之被保護人定義。】
3、由於被佔領狀態,台澎住民享有日內瓦第四公約一切利益及保護。【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被保護人,未被安置回被佔領前的國家】
4、二戰還沒結束。
(佐證1:俄羅斯說,其取得千島列島、南庫頁島是來自於【戰爭】的結果。然而,熟悉國際法的人,都知道:領土取得 只能來自於【條約】的結果。
(佐證2:【交戰國的條約生效,才是戰爭結束】,然而戰敗的主權在君的大日本帝國投降後,還沒簽署終戰的和平條約。)
引據及符合之國際法律:
1895 馬關條約
1899 1907海牙公約
1922 五國條約
1945 聯合國憲章
(1945 盟軍第一號命令)
(1947 軍事佔領下主權在民的日本國麥克阿瑟憲法生效)
1948 聯合國公告並會員國簽署之世界人權宣言
1949 日內瓦諸公約
1952 舊金山和平條約
2002 羅馬規約
【RCJE是各種「台灣地位論」中,引據及符合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最全面的,而且完全切實於人權法律的組織。】
代表: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宣告,於2014年2月20日,日內瓦諸公約在大日本帝國台灣 澎湖 及本國一切被佔領土 生效】
及 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Chiang Kai-shek re-establishing Republic of China(”R.O.C.”) in exile,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 Japan Empire’s Taiwan.
作者: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日期: 29 March 2016
1949年底前的中華民國,不是1950年後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的 [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1949的中華民國的總統是李宗仁,他在中華民國被滅於南京前,逃亡到美國,而當年,蔣介石沒有擔任中華民國政府的任何職務,更沒有中華民國官方的合法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