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回顧 (36)
台灣住民的國籍
該文件刊於1946年10月16日,當時大日本帝國政府還存在,實施著明治憲法。所以文中的Japan,是大日本帝國Japan Empire, Japan (Meiji)。此外,當時在台灣的大日本帝國國民約有630萬人。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The Far East (1946) date of 16 October 1946
"In particular, it is considered that exemption from Japanese jurisdiction was not intended to be accorded the estimated 20,000 persons in Japan claiming to be Taiwanese; these persons throughout the war were enemy nationals and according to Japanese law still retain Japanese nationality, excepting only those who have individually divested them-selves t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ocedure."
文件來源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46v08/reference/frus.frus1946v08.i0009.pdf page 358
台灣的人權問題
法律的 零或一 性質 與 台灣的人權問題
人權,是一個法律名詞,在台灣有些人說「我們現在已經很有人權了」。
這句話,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在台灣沒有人權。
你不會已經很像人了,而是一個人。
同樣的,你是一個人,應該有人權。而不是 很接近有人權 了。
你可以有自己的史觀?
最近在台灣很流行使用「某某史觀」的說法。
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觀,中國難民武裝集團的中華民國史觀。
其實,在國際法的標準上,只有一種史觀-人權史觀。
一個已建構主權的國家,意謂著,
住在該國家的領土上的公民、國民、居民(有其他國籍的居民),
享有 該國家政府於該領土,在憲法下,頒行各項法律對人權的保護。
然後,一個主權國家,在其主權領土上的人民,就有了國籍的選擇權。
顯然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在下關條約生效後2年,1897已經完成了台灣住民的國籍選擇權(附圖),建構了法院,在明治憲法下,頒行各項法律對人權的保護。所以,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
這是人權史的國際法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