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回顧 (36)

Wednesday, 09 September 2015 14:11

台灣住民的國籍

Nationality of th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and Pescadores
台灣及 澎湖住民 的 國籍
 
 1. 中華民國國籍,不是國籍。中華民國身分證是[中國難民武裝團體]管轄下核發的[Pariah 證件]。
(註:請參閱 Pariah State 英文原文
許多人對Pariah的中文敏感,卻對自已以Pariah身分參與難民選舉,宣誓效忠難民、接受難民管轄不敏感。)
 
你如果是美國國籍,什麼情形下,會變成無國籍?
 
有一些事例是,越南新娘嫁到台灣,她們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證,放棄越南的國籍,結果越南新娘離婚了,回到越南,她們成了無國籍的人。
 
所以,你如果是美國國籍,什麼情況會變成無國籍?
答案是,你必需是個人的自由意志,申請另一個國家的國籍,放棄美國國籍。才會喪失美國國籍。而且你申請國籍的國家,不是國家,或還沒建國就已滅亡。
這樣你才會變成無國籍。
 
2. 台灣住民原來的國籍,是明治憲法的國籍,也就是大日本帝國國籍。
1946年10月16日,在軍事佔領下,美國不認為有台灣國人民Taiwanese這種不合法的說法。美國指出,台灣 澎湖的住民都是美國的敵國國民,他們都有大日本帝國的國籍,除非他們每個人,個別地,依照大日本帝國的程序,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

該文件刊於1946年10月16日,當時大日本帝國政府還存在,實施著明治憲法。所以文中的Japan,是大日本帝國Japan Empire, Japan (Meiji)。此外,當時在台灣的大日本帝國國民約有630萬人。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The Far East (1946) date of 16 October 1946
"In particular, it is considered that exemption from Japanese jurisdiction was not intended to be accorded the estimated 20,000 persons in Japan claiming to be Taiwanese; these persons throughout the war were enemy nationals and according to Japanese law still retain Japanese nationality, excepting only those who have individually divested them-selves t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ocedure."

文件來源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46v08/reference/frus.frus1946v08.i0009.pdf  page 358

什麼情形下,台灣住民會變成無國籍?
 
你必需是個人的自由意志,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去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台灣 澎湖),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的身分證。
或者,更早前,你的祖先,去中華民國還在中國大陸時,申請中華民國國籍,放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
而中華民國,還沒建國就已滅亡。
世界上,沒有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所以,就像越南新娘一樣,你就成了無國籍的人。
 
結論:
依據國際法、世界人權宣言,
沒有任何國家的政府,或任何武力集團,能在沒有個人自由意志的選擇權之下,強制改變任何人的國籍。
 
而你的國籍,需要該國籍之國家的政府為認定。
 
台灣住民不是無國籍,而是缺少政府認定。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在2014年2月20日,
授權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依據
“Instru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rd Issuance for Civilians in the Areas of Occupied Japan Empire", dated 16 September 2013 and 7 October 2013,即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及其相關修正,辦理國籍及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被保護人認定。
唯因 大日本帝國政府於1947年5月2日公告之敇令敕令206號《外國人登錄令》及《外國人登錄令施行規則》之規定。本會 無以認定誰有沒有向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申請其國籍,因此 基於法律及義理,向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授權申請國籍認定者,必需在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下及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做以下宣誓:
1) 宣誓效忠 天皇陛下 及 大日本帝國;
2) 承認並接受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臺灣 澎湖唯一合法管轄之政府。
 
 
平成27年9月9日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Sunday, 06 September 2015 08:24

台灣的人權問題

法律的 零或一 性質 與 台灣的人權問題

 

人權,是一個法律名詞,在台灣有些人說「我們現在已經很有人權了」。

這句話,在法律上的意思是,在台灣沒有人權。

你不會已經很像人了,而是一個人。
同樣的,你是一個人,應該有人權。而不是 很接近有人權 了。

 human right

Thursday, 03 September 2015 00:00

你可以有自己的史觀?

最近在台灣很流行使用「某某史觀」的說法。
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史觀,中國難民武裝集團的中華民國史觀。

其實,在國際法的標準上,只有一種史觀-人權史觀。

一個已建構主權的國家,意謂著,
住在該國家的領土上的公民、國民、居民(有其他國籍的居民),
享有 該國家政府於該領土,在憲法下,頒行各項法律對人權的保護。

然後,一個主權國家,在其主權領土上的人民,就有了國籍的選擇權。

顯然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在下關條約生效後2年,1897已經完成了台灣住民的國籍選擇權(附圖),建構了法院,在明治憲法下,頒行各項法律對人權的保護。所以,台灣是大日本帝國的領土。
這是人權史的國際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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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3 October 2013 10:12

台灣人權與美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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