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回顧 (36)
用國際法表列 大東亞地區的主權國家之主權情形
用國際法表列 大東亞地區的主權國家之主權情形
主權情形即是人權情形
人權=國籍(主權)
中華民國訓令第01297號軍事命令是違反戰爭法及國際法佔領大日本帝國的戰爭罪行及侵略罪行!
台灣人民:
大日本帝國國籍 1902 年5月8日完成全員編入
1946年10月主要佔領國美國之外交關係書確認全是大日本帝國國民
而1912年中華民國才開始建國,至2020沒完成主權建置,
就算恢復台灣人民從未有的大清帝國國籍亦不可能,
(國際法的說法是,發現台灣人民曾有大清帝國國籍亦不可能。
國際法的國籍,沒有恢復這種說法,只有發現。
比如 澳大利亞副總理被發現他自己都不知道的紐西蘭國籍而被解職;
比如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條發現自己不是佔領軍的國民)
如何能恢復一個從未有主權的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