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帝國與臣民 20130927
帝國
帝國是一個歷史性的名詞。而我們稱為大日本帝國國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表徵。其目的,是為了區分在1947獨立的日本,與我們在被佔領前也稱為日本的國家,兩個日本的國家主權內涵之不同。為此,我們使用大日本帝國;使用大日本帝國並不代表我們支持帝國主義,而只是在國際法上區別不同的國家法人。
讓我們回顧人類文明的歷史,帝國在國家主權的形成歷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在到世紀,帝國成為一個國家主權的象徵。統一所有對內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以及對外的外交權,把這些權力集束在君主,成為一個國家的主權代表與象徵,並稱為主權實體。在那個時期,幾乎有主權的國家,都稱為帝國;無論她們是不是有殖民地。
當時,國際法慣例的人權分成三種,公民、國民、殖民地人民。前兩者適用國際人權法,殖民地人民適用國際人道法。
而國際法慣例對於國家國土的判定,也採用了人權標準;只有領土上的人民的人權,被對待為公民、國民的待遇,才是主權國家的國土。反之,殖民地人民待遇,則是殖民地。
在再次說明大日本帝國的定義後(您也可以回顧我們於2013年8月16日發表的保護國請求文書,一開始就有大日本帝國的名詞定義),我們繼續使用沒有帝國主義義涵的國家名稱,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並沒有一個殖民地,台灣、澎湖是她的領土,因為她對待領土上的人民,給予充分的尊重以及良好的待遇。這在1904 年紐約時報對台灣的報導SAVAGE ISLAND OF FORMOSA TRANSFORMED BY JAPANESE 「日本人轉型了蠻荒險惡的福爾摩沙島」的報導幫助我們瞭解了當時台灣的人權情形。由人權情形可以知道,當時台灣人已經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或是公民,絕對不是殖民地人民。更在1922年的華盛頓五國條約,以及1945<span">年10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都確認台灣及澎湖為大日本帝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大日本帝國事實上是一個像大英國協的邦聯型態,相對於當時其他國家的人權觀念,是對人民高度自治尊重的國家。大日本帝國在帝國時期的人類歷史裏,不是帝國主義的國家。這個帝國的名稱,是一個人類歷史上,尊重人權的榮耀標記。正如她於1919年在國際聯盟提出《人種的差別撤廃提案》標記著人類文明對人權尊重的里程碑。
大日本帝國是一個雙主權實體共構的文明的民主國家。其中的一個主權實體-<span">帝國議會就代表了人民。
在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第四段,安置我們回到我們的國家雙主權共構的日本,兩個主權實體天皇陛下與人民構成的議會)之前,請允許我們繼續使用大日本帝國這樣的國籍名稱。
臣民
臣民在明治憲法的大日本帝國,並不是被奴役的社會階級。臣民的義涵是道德的遵守者,天皇陛下則是至善的道德理型的代表,類似於孔子在古代中國文化,像耶穌基督在現今的教會。所有遵守法律,有良好道德的人民,都稱為臣民。這是我們國家原來的文化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