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專欄 (31)
主權下的國籍就是國際法下的人權
主權下的國籍就是國際法下的人權
RCJE 主席蔡世能
2 September 2018
1895的下關條約,大清帝國割讓給大日本帝國臺灣 澎湖的完整主權。該約的第五條給臺灣 澎湖住民,兩年的國籍選擇權。
當時該約的國際法背景是:
1、領土不能割讓、殖民地才能割讓。而當時的臺灣 澎湖是大清帝國的拓殖地、連殖民地都不算。
2、殖民地、拓殖地的當地住民(原住民)是沒有國籍的。
臺灣 澎湖的住民,沒有大清帝國的國籍,沒有任何國籍(無國籍)。
大英帝國殖民 香港、印度,沒有給當地住民國籍。
法國的殖民 越南,沒有給當地住民國籍。
3、大日本帝國給臺灣澎湖的原住民,2年國籍選擇。大日本帝國是有國際法以來,最文明的國家。
她不只是人道法,而是人權法。
她沒有把臺灣 澎湖當殖民地,而是領土。
她給了臺灣 澎湖的住民,思考要不要取得國籍,成為當時國際法有人權的人。
她尊重 臺灣 澎湖的原住民,尊重母語、風俗、宗教、文化、習慣,因時因地制宜的制定當地的法律。
而且在1895年就為臺灣 澎湖 住民設置了法院。
4、正如大日本帝國議會的報告,自領有臺灣伊始,帝國的憲法就已實施在大日本領 臺灣 澎湖。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Can Refugees be of new nationality in the Shel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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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主席 蔡世能
寫於2018年7月24日
在被佔領的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President Selig Tsai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on 24 July 2018
Taipei, Formosa, the occupied Empire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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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可不可以就地合法(歸化國籍)?
為什麼收留難民的國家(比如 挪威),最後都要遣返難民,而不是讓難民申請國籍?
難民為什麼不能直接向收留國申請國籍,單方面聲明放棄原國籍以取得收留國的國籍呢?
天助自助者 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天助自助者 God helps those who help themse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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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主席 蔡世能
寫於2018年7月17日 國際正義日
在被佔領的日本帝國臺灣臺北
President Selig Tsai of the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on 17 July 2018- Day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aipei, Formosa, the occupied Empire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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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責怪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不幫台灣住民,不進駐台灣維護人權及司法正義。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不能做司法仲裁,雖然她有很多國際法專員,她用國際法對國家進行交涉,她提供戰爭佔領下的人道救援及人權協助。
但是她要幫被領國國民的工作有一個前提,被害人-被佔領國國民要反抗,
"As long as hostilities continue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therefore annex the occupied territory, even if it occupies the whole of the territory concerned."
她說"只要敵對行動繼續存在,佔領國就不能吞併被佔領土,即使 佔領國佔領了 被佔領國整個國家 的領土。"
這個要點,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在2014年2月20日請求保護國的文件就有提出。
http://www.rcje.org/index.php/tw/declaration-request/19-all/about/153-request-protecting-powers-un-ngo-rcje
臺灣唯一合法的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臺灣唯一合法的政府: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RCJE President 蔡 世能 / 平成29年 / 11 August 2017
1978年12月31日,迫於國際社會對促進世界和平,建立國際法的國際社會秩序之需求,美國與它的派遣軍(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組織),不能繼續違反國際法,由美國 用承認的方式 繼續 假定美國的派遣軍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
在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二條「領土完整性」的保護下,以及1949的日內瓦四公約的共同第3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第47條、第147條規定下,
目前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領土的合法政府,只有一個,就是由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在2014年2月20日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宣告接受、尊重、了解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為協助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被保護人,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規定,安置回到他們被佔領前的國家-大日本帝國,而重建的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並在2014年3月8日簽署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送呈天皇陛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聯合國秘書長及瑞士聯邦委員會,並保證在任何情形下,遵守1949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依據
I.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55條釋文:「簽署即同批准」;
II. 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規定:「設若上述非締約國接受並援用本公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國對該國之關係,亦應受本公約之拘束」。
日內瓦公約即已生效並實施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包括臺灣及澎湖。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為臺灣 澎湖唯一合法政府,並述於《2015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第四章 本政府的承諾
本政府於美國侵略佔領下依據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及 1949 的日內瓦公約而成立, 對於 美國侵犯大日本帝國之主權,包括任何違反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47 條,在台灣 澎湖 所建構之政權,永不妥協!
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會議決議是國際法。開羅會議就算有決議也不是國際法。
聯合國的法源就是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法源,是已經行之有年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為基礎,比如 不侵略他國主權領土、不干涉他國政治獨立,這寫在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第二條。
託管之章在第七十幾條,在處理二戰後期的殖民地,聯合國憲章不稱殖民地,把殖民地稱非自治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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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2758決議文的用詞很巧妙,不涉中國主權,更不涉中國領土範圍。中國的部份,只是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的"代表權"。
滿洲國、圖博、東土耳其斯坦,這些中國大陸上的國家的主權,被2758決議文巧妙避開。
蔣介石的部份,很明確的,把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所有組織,立刻驅逐。
很明確的,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從頭到尾,沒有被聯合國承認過!
很明確的,美國違反2758號決議文,並沒有把
美國派遣的 扶植的 蔣介石的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像ISIS這樣的國際恐怖組織,驅逐離開 被第一號命令佔領的 大日本帝國 台灣。
聯合國的決議,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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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原則之章 第二條 聯合國會員國,不得以武力或威脅 破壞 任何Any 國家的 領土完整 及 政治獨立。
這個 任何Any,就包含了戰敗國。這是國際法原則。不能違反。
只是聯合國憲章 會員國不能限制 美國處理戰敗國的 過渡情形。這稱為敵國條款。
(過渡結束的最終處理,仍然必需回到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的原則。回復大日本帝國國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這段過渡情形,讓美國把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成為聯合國的化外之地,長期成為美國犯罪 予取予求 的美國私家後花園;忘失國籍 的 類人動物 養殖場。
就是美國縱容其代行機關 蔣介石 228大屠殺 一連串的為害人類罪 滅絕種族罪 ,讓台灣上的人 忘失國籍,美國才能把台灣當類人動物養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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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人動物」一詞,請參閱「人權是怎麼來的?」
https://groups.google.com/forum/…
在台灣的二戰結束了嗎?
在台灣的二戰結束了嗎?
平成29年 / 8 March 2017 / RCJE主席 蔡 世能
戰爭結束,交戰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生效,才是戰爭結束。
大日本帝國國家的領土 台灣 澎湖 南庫頁島 千島列島…,並不是有 舊金山和平條約出現,就是在上述領土的戰爭結束。
和平條約的戰爭結束,只是在 對約國之間 的戰爭結束。
並不是 交戰地區的 對約國之外的其他國家間的戰爭 都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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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是
日本国(註1) 與 英帝國 美帝國 被英美設局不知情的國家 及英美的殖民地所成立的國家,之間的戰爭結束。
並不是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土 台灣 澎湖 地區的戰爭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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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在美國佔領下,1947年違法轉移主權而獨立的日本国,在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1條b 被承認為一個主權在民的國家。此獨立主權日本国於該和約第2條b 放棄繼承 大日本帝國 台灣 澎湖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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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是主權在天皇陛下及帝國政府的雙主權實體,二元國家,是明治憲法的民主國家。她在1945年9月2日簽下終戰協議以來,她的帝國政府在1947年5月3日被美國脅迫暫時消失,她未曾與交戰國簽署 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
她的人民 帝國臣民,在帝國政府暫時消失的情形下,被美國放狗蔣介石侵略軍,嚴重違反戰爭法、嚴重侵犯人權。
日本国,是主權在人民的國家。 美國違反戰爭法、侵犯主權、侵犯人權、強制附加被佔領國國民,新的國籍的 占領憲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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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 二戰沒有結束。
美國從來沒有 賠償過它 違反戰爭法 攻擊大日本帝國平民、醫院、學校,甚至沒有清理過 台灣澎湖的 美國大量空投的未暴彈。
都是大日本帝國台灣人、日本国愛台灣的人來清理美國違反戰爭法的未暴彈,清到死傷慘重,美國從來沒有負擔任何費用。為什麼?
因為二戰持續的戰爭根本沒有結束。
戰爭,不是你、我可以發起戰爭。
戰爭,也不是你、我願意發生的事。
但是,台灣 一直是 美國二戰 侵略大東亞戰爭的持續。
2009年 美國法院的判決詞,「蔣介石逃難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這個被美國總統 任命的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第一號命令 派遣的蔣介石侵略軍,仍然在嚴重違反戰爭法 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侵略大日本帝國台灣 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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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美國借由蔣介石侵略軍的偽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共同創造大東亞的,違反戰爭法的,違反日內瓦公約的,無人權狀態。
就如,美國法院的判決詞。
“美國與中國在過去60 幾年紛擾的關係下,綁死台灣住民於政治煉獄中。台灣住民生活在無正式承認的政府之下。以現實面來說,這意味著他們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未定,而這影響所有人的日常生活。”
04/07/2009 Opinion Statement of Circuit Judge Brown’s : " America and China ’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practical terms, this means they have uncertain statu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which infects the population’s day-to-day lives.”
殖民地建國運動(非自治領土的建國運動)
殖民地建國運動(非自治領土的建國運動)
平成29年 / 7 March 2017 / RCJE 主席 蔡 世能
二戰在大日本帝國投降後,迄今2017並未以和平條約結束戰爭,然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對人道主義的努力不曾停止,人道主義被尊重,英美等帝國主義的野蠻國家不能再義正嚴詞的使用古典的人權法對殖民地住民的類人動物,採用不人道代遇,販賣人口、吃人、活摘人體器官、姦殺擄掠的野蠻行為。
(另,嘗見有英文的網路文章說英女皇是蚚蜴人、需吃嬰兒維持人類樣貌,姑妄存之。)
在人道主義被尊重的情形下,各帝國開始對所屬的殖民地,籌畫獨立建國運動。
在1912年,大清帝國的殖民地支那CHINA,開始了「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建民國、平均地權」的獨立建國運動,號稱 中華民國。該殖民地獨立運動的中華民國是要脫離大清帝國的殖民統治,在原來大明國的土地上趕走大清國及蒙古國的人,所以很明確的主張「驅逐韃虜」。
大清帝國如大日本帝國有簽署國際條約,是被承認的主權國家。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韓國最早脫離大清帝國,成為大日本帝國主權下的領土。
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蒙古國、圖博、東土耳其斯坦,從來不曾被大清帝國實質統治過。在大清帝國解體時,他們各自尋求獨立。
大清帝國的繼承國是滿洲國。但英美等帝國,不承認滿洲國繼承大清帝國的主權,同樣的主權實體-大清帝國皇帝,同樣的滿洲人領土,他國的繼承居然是英美等帝國可以決定承認不承認的,可見大英帝國及美帝國的厚顏無恥、不顧國際法的野蠻程度。
殖民地獨立建國運動,需要殖民該地的主權國家的同意。
(殖民地人民沒有國籍、不適用法律、當然也沒有法院。直接就是衙門的行政處罰、就地正法、抓人、賣人、吃人,英美的殖民就是沒看到人,只看到類人動物。)
英帝國的犯人流放地,後來成為殖民北美洲印地安族國的美國,美國獨立成國家,需要有大英帝國主權實體 大英女皇的同意。
英帝國直接的殖民地,印度、緬甸、…獨立成國家。需要大英帝國的同意。
美帝國的殖民地、菲律賓,獨立成國家,需要美帝國的同意。
殖民地獨立建國,需要殖民母國的同意,這就是主權,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用英美的法學觀念來說,
你有一塊地,地上有住原始人,一開始你把原始人當類人動物買賣,後來原始人會說英文了,用英文跟你爭辯,他們要自治。於是你同意這些原始人及他們的土地,從你的財產裏獨立出去。
是要你同意,他們才能獨立出去。
也就是殖民母國必需同意,殖民地建國才有自己的人口與領土,不然就是英帝國美帝國的類人動物養殖場。
主權-國家的所有權,由國家的所有權,決定哪些人可以參政、可以管理、可以管轄審判,也就是主權權利。
由國家的主權權利,決定怎麼申請成為國家的國民,國民有哪些權利義務,也就是各國的主權決定了各國的人權。
沙烏地阿拉伯的婦女有蒙面拒酒則的人權,不同於在美國各種檢察需拿下面紗的婦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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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的殖民地建國運動的中華民國,就一波三折,折到後來,連它殖民母國都沒的承認,胎死腹中。成為美國寫在聯合國憲章的永久的國恥印記。
中華民國一開始的獨立有大清帝國的同意,由大清皇帝的詔書讓渡主權權利給袁世凱總理中華民國獨立的一切事務。
帝國轉成民國,是主權轉移,由皇帝轉移主權給人民。袁世凱把中華民國轉成中華帝國,才能進一步下詔書把主權轉移給人民,但還沒轉移主權給人民,袁世凱就不清不楚的死了。
(一說被中華民國的暴民殺死了。)
大清帝國皇帝把國家的主權權利讓渡袁世凱,袁世凱死了,這帳怎麼算?主權權利到暴民手上了嗎?
不!依據國際法,中華民國的主權又回到了大清帝國皇帝的手上。
所以才會有支那近代史「扶大清帝國皇帝復辟」的歷史。可惜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根本就是不懂國際法,硬把復辟的有識之士當成中華民國建國的罪人。沒有主權移轉,你中華民國哪來的合法來源證明?根本就是美帝國扶持的野蠻的類人動物。
大清帝國解體了,沒關係,那大清帝國的繼承國滿洲國承認中華民國也可以,結果,美帝國不承認滿洲國有繼承大清帝國。
而且美國直接把建國中的、沒主權來源的、沒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寫在聯合國憲章。由此可知,加入野蠻美帝國所成立的聯合國根本不需要主權證明。
聯合國也儘量不談主權,但是到了2013年,RCJE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成立,文明的國際社會需要依明文的法律保護人權,才提到大日本帝國的主權。
從國際法的概念可知,不談主權,根本就談不到人權。你沒有國籍,那是適用哪一國的人權?允許蒙面的阿拉伯婦女?或是可以合法吸食大麻的人權?或是可以到醫院吸食毒品的挪威的人權?
美帝國把建國中的、沒主權來源的、沒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寫在聯合國憲章。
這還沒關係,如果中華民國形成主權,完成建國,還能說的過去。
偏偏,中華民國還死在1949年底。
如果中華民國沒死,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還真不到它在1936年宣稱五五憲草的範圍,不包括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圖博、東土耳其斯坦、蒙古國、更不包括大清帝國的繼承國 滿洲國。
別忘了,它的立國是殖民地獨立建國運動,是要脫離大清帝國、在大明國的領土上建國。
它的建國口號「驅逐韃虜、恢復中華」,清楚的標示了這段國際法的歷史。
1949年支那人軍團攻佔中華民國首都南京,未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滅亡,中華民國總統流亡到美國。
當時,蔣介石未居中華民國的任何官職,蔣介石軍團不受中華民國的節制,蔣介石軍團是非國家武裝團體。
蔣介石軍團逃難流亡到大日本帝國被佔領的領土 台灣。這是1945年9月2日,美國總統特別派蔣介石代美國行佔領的 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
蔣介石軍團,因為中華民國滅亡,而且逃難流亡到被佔領土 大日本帝國台灣,從 非國家武裝團體 變成 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2009年美國法院的判決詞,很清楚的寫道:蔣介石逃亡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
對,連 流亡政權 流亡政府 這個詞,都沒給它。
侵略軍也能稱 政權 或 政府 的話,美國法院可以關門了。
蔣介石 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 重建的中華民國,跟1950年前的中華民國完全沒有法源關係,沒有繼承性。
一直到現在 美國及 蔣介石軍團的中華民國 仍霸佔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 各級法院 各級民事機關、民事資源,徵兵徵稅、掠奪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平民的財產,嚴重違反戰爭法 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違反羅馬規約!
人權是怎麼來的?
人權是怎麼來的?
平成29年 / 6 March 2017 / RCJE主席 蔡世能
人類human being是無法定義的。
他可能跟一般人不一樣,長的全身是毛(雪人),可能在月圓之夜變身(狼人),可能生出鱗片,可能長出蹄,可能長出翅膀,…。
甚至,就算是用基因來定義人類,也不可能,每個人的基因不一樣。就算是同一個人,在他小時候,到他老年,他的基因也不一樣。就算是基因的總數,也不一樣。
如果突然發現,一個人有24對染色體,或只有22對染色體,難道他就不是人了嗎?
科學不能決定一個生物,是不是人類。
所以「天賦人權」,是不可能的。不能說一個生物看起來像人,就把該生物當成人。就像人們不會把猴子當成人,不會把黑猩猩當成人,把黑猩猩送去受教育,接受人類的法律及法院審判。
也不可能把黑猩猩教育成親好美國帝國,讓他們獨立建國,成為美國的傀傫政權。
問題來了,人類沒辦法定義。那伴隨人類的權利,人權是怎麼來的?怎麼給定義的?
難道一隻黑猩猩透過聲帶手術,或像物理學大師霍金教授,用人工發聲器講英文,就變成人類了嗎?就有人權了嗎?
怎麼判別一個像人的生物是不是人,而有各國法律保護的人權?
回顧,歐美的人權法律史,很簡單,主權,也就是國家的所有權,來自於上帝的授權。而上帝授命的是國家的君主,這就是「君權神授」,「主權神授」。
在這個理論下,皇帝一定是人類,是依上帝形像製造的而且有靈性的生物。皇帝賜爵,賜姓名給像人類的動物,這些類人,就成為人類,而有了人權。
君權神授,主權神授,這個國家所有權的法律概念,後來發生演變,漸漸的,不是由國家的主權實體-皇帝來辨別 類人生物是不是人類。而是由國家的法律-國籍法,來辨別 類人生物是不是人類。
=======重點=======
一個類人mankind,有了國籍以後,成為人類human being,他就不能退轉 被視為類人動物,不能失去人權。
人類生下的子女,也一定繼承其父母的國籍,繼承其父母於該國家所保護的人權。不能退轉成為類人,不能失去人權。
國籍是 類人動物 或 人類 的辨別基礎;
國籍是 人權的基礎。
因此,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五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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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西方古典的法律問題,也造就了西方的帝國主義及殖民主義。
大英帝國及美利堅合眾帝國,為什麼可以殖民印度、非洲、支那大陸、眅賣人口,把黑人 支那人抓去當奴隸,白人主人有黑奴的生殺之權,像對豬羊一樣,什麼是殖民?不是一般人認為受到經濟壓迫,稱為殖民,殖民是不把人當人,把人當類人動物,可參考「決殺令」Django Unchained 一片。
為了制止一下 西方野蠻的英帝國及美帝國,歐洲國家提出了,類人動物保護法:國際人道法。
國際人權法是有國籍的人的保護法賠償法,比如大日本帝國國籍、伊拉克國籍、大英帝國國籍、美利堅合眾國國籍或日本国国籍的人。
國際人道法是類人動物保護法,該法保護尚未完成建國的類人動物,比如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比如某個美國國籍的美侵台灣之當局的局長曾公開說「把你們當人看」。從這個觀點看,他的確是法律學有專精,身為美國國籍的「人類」的他,的確是把中華民國國籍的類人動物,當人看。)
把在台灣的類人動物中華民國國民視為人。難道我們要感謝美帝國殖民的功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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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島、澎湖列島的山地平地各種種族的住民,在1895年以前,沒有國籍,被西班牙、荷蘭、大清帝國等國家 殖民。
1895年大日本帝國,給台灣 澎湖住民,兩年的考慮期,看住民們個別地願不願意成為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國民(帝國臣民)。
1895年10月,台灣設置了,有史以來,第一座法院。台灣 澎湖正式進入 有國籍的 人權法律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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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6日,大日本帝國終戰,
1945年9月2日,大日本帝國與美國將軍簽署終戰協議。
戰敗,不會使人去國籍。
伊拉克戰敗,伊拉克地方 巴斯拉的國民,一樣是伊拉克國籍。
大日本帝國戰敗,大日本帝國地方 台灣 澎湖的國民,一樣是大日本帝國國籍。
大日本帝國捍衛亞洲國家主權、捍衛亞洲人權的對美戰爭戰敗,台灣澎湖的住民,原是大日本帝國國籍,不會失去國籍,不會變成無國籍,不會退轉成類人動物。
大日本帝國捍衛亞洲國家主權、捍衛亞洲人權的對美戰爭戰敗,大日本帝國台灣被美國總統以第一號命令派蔣介石代美國行佔領,台灣澎湖的住民,原是大日本帝國國籍,不能被強制變更國籍、不能被強制退轉成建國中的 類人動物的中華民國國籍。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五條
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剥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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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的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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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的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
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and Pescadores
房客的意志 跟 房東的所有權無關,
房客的意志 跟 基於房東於該地所有權的管理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國家的主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基於主權於該領土的主權權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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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房客可以登記所有權嗎?
可以,請提出該屋的合法來源的所有權狀證明。
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可以,請提出該領土合法授權的主權授權證明。
合法的必要條件 是,不處於武力脅迫下的自由意志,所簽署公告之文件。
而大日本帝國仍在美國的軍事佔領、武力脅迫下,
因此絕無法提出同意授予台灣島島民自決的授權。縱令有大日本帝國主權實體之同意、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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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1 甲方跟乙方兩個人打架。
2 甲方打到乙方的屋子裏,甲沒有乙屋的所有權,更沒有管理權。
3 甲打到乙不省人事,甲對乙的屋子及乙的親屬小孩有照顧責任。
1 美國打日本帝國,
2 美國打到日本帝國的領土上,戰爭法規定,美國沒有日本帝國領土的主權,更沒有管理權,權利最多只及於控制日本帝國軍事的必要性。(參考美國佔領伊拉克可知)
3 美國在佔領下以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戰爭法的占領憲法,在1947年5月3日使日本帝國政府消失,美國對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及大日本帝國國民有日內瓦公約規定的佔領責任。
-美國的佔領責任-
1949後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美國及USAF-CRAG的佔領責任如下:
a.禁止USAF-CRAG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b.禁止USAF-CRAG要求被佔領土的平民效忠敵國,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禁止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 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c.應該以原來國家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及以保護國國家語言為本國國家第二語言。
(USAF-CRAG變更被佔領地原來語言、以佔領軍全面霸佔民事政府,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持續到今日,是消滅文化、消滅種族的戰爭罪現行犯)
d.應該免費提供被保護人,基本的維生物質,配給住宅。由於USAF-CRAG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一、除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e.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被保護人證件應有USAF-CRAG之榮民健保卡之福利,並免收掛號費。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91條)
f. 應比照佔領國的國民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8、39、40條、第91條)
g. 協助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重建法院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7條、第147條、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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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國 等於 日本帝國嗎?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17 Dec 2016
答:
假設日本民國 = 日本帝國(也就是,假設日本民國完整繼承日本帝國)。
日本民國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在聯合國會員國戰爭佔領的武力脅迫下,放棄國家的主權領土、破壞國家原有的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則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下稱 SFPT)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不成立。
日本民國,仍擁有SFPT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
簡言之,假設日本民國 = 日本帝國,
1.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違反聯合國憲章之第二條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不成立;
2. 所有SFPT締約國要賠償日本民國,因SFPT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之國際法原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3. 日本民國,仍擁有SFPT第二條所放棄的領土之完整主權full sovereignty。
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帝領美侵
台灣之主權,國際法已決定論,亦稱
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
RCJE主席蔡世能先生,於2016年4月29日,為使研究台灣地位及保護台灣人權之人士,容易了解台灣地位,特將RCJE已公告之國際文件,簡述為「台灣地位國際法已決定論」。
重點為:
1、台灣為大日本帝國領土,被美國及其派遣軍蔣介石侵略佔領,也就是 美國總統以麥克阿瑟為盟軍統帥發佈第一號命令,派遣蔣介石武裝集團 侵略佔領(採用羅馬規約之侵略罪定義)。
為方便口誦記憶,茲名為「帝領美侵」。
2、【政府沒有權利剝奪撤銷任何一個人民的國籍】。因此,1945年9月2日前的原設籍台澎的住民乃至其合法的國籍繼承者,仍是大日本帝國國籍。【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條之被保護人定義。】
3、由於被佔領狀態,台澎住民享有日內瓦第四公約一切利益及保護。【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被保護人,未被安置回被佔領前的國家】
4、二戰還沒結束。
(佐證1:俄羅斯說,其取得千島列島、南庫頁島是來自於【戰爭】的結果。然而,熟悉國際法的人,都知道:領土取得 只能來自於【條約】的結果。
(佐證2:【交戰國的條約生效,才是戰爭結束】,然而戰敗的主權在君的大日本帝國投降後,還沒簽署終戰的和平條約。)
引據及符合之國際法律:
1895 馬關條約
1899 1907海牙公約
1922 五國條約
1945 聯合國憲章
(1945 盟軍第一號命令)
(1947 軍事佔領下主權在民的日本國麥克阿瑟憲法生效)
1948 聯合國公告並會員國簽署之世界人權宣言
1949 日內瓦諸公約
1952 舊金山和平條約
2002 羅馬規約
【RCJE是各種「台灣地位論」中,引據及符合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最全面的,而且完全切實於人權法律的組織。】
代表: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符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二條宣告,於2014年2月20日,日內瓦諸公約在大日本帝國台灣 澎湖 及本國一切被佔領土 生效】
及 聯合國NGO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Chiang Kai-shek re-establishing Republic of China(”R.O.C.”) in exile,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 Japan Empire’s Taiwan.
作者: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日期: 29 March 2016
1949年底前的中華民國,不是1950年後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的 [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1949的中華民國的總統是李宗仁,他在中華民國被滅於南京前,逃亡到美國,而當年,蔣介石沒有擔任中華民國政府的任何職務,更沒有中華民國官方的合法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