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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JE請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和 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IFRC認可為參與紅十字國際運動之國家紅會
2017年9月5日國際慈善日

Original language: English

敬呈於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Her Majesty the Empress

天皇陛下

皇后陛下

Imperial Household Agency

恭請 宮內庁長官  風岡 典之    代呈

The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              

常設仲裁法院

The International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Movement

Protecting Power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ICRC)

President Mr. Peter Maurer

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IFRC)

President Mr. Tadateru Konoé

 

The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秘書長

H.E. Mr. António Guterres

聯合國大會主席

H.E. Mr. Peter Thomson

聯合國社經理事會主席

Her Excellency Marie Chatardová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受害者參與及賠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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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所有文件之共同定義
附件二: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
附件三: 簡介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2016天長節感恩文告
附件四: 2015天長節感恩文告附件1

寄件者:RCJE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即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地址:大日本帝國臺灣 臺北市11147延平北路六段263號
聯絡人: RCJE主席 蔡世能先生
電子郵件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主旨: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 請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及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IFRC)認可為參與紅十字國際運動之國家紅會

 

說明:

  1. 名詞定義

大日本帝國日本國美國美國派遣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USAF-CRAG、及占領憲法,請見附件一: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所有文件之共同定義(http://regovje.org/files/Definitions_zhTW.pdf)

關於大日本帝國國籍,請見附件四: “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及國宴邀請 - 附件1  台灣 澎湖住民 是大日本帝國臣民”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1.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

請見附件二: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
(http://regovje.org/files/RedCrossLaw_JapanEmpire.pdf)英文版

(http://regovje.org/files/Red_Cross_Law_of_Japan_Empire.pdf)中文版

 

  1. 介紹 RCJE

請見附件三: 介紹RCJE

(http://regovje.org/index.php/tw/declarations/zh2016-proclamations-on-forever-heaven-celebration)
(http://regovje.org/files/zh-JPE2016-MissingHumanRights-missingSovereignty.pdf)

 

  1. 依據國際紅十字及紅新月運動章程第四條,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請ICRC及IFRC認可為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之國家紅會
    1. 它應建立在一個獨立的國家領土上,而且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已在該國生效。

 大日本帝國之國家紅會於1886年參與日內瓦公約,於1887年改名為 “日本赤十字社”,並於1895年,在大日本帝國臺灣設立大日本帝國之日本赤十字社臺灣支部。

 “日本赤十字社”在明治憲法下建立(該憲法已呈給ICRC並於1946年11月3日獲ICRC採納, 可尋訪於ICRC的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IHL > By State : Japan > Internal legal order > Legislation >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1946)

“日本赤十字社” 改名為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又稱“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下稱RCJE) 在2013年5月22日,在被佔領領土-大日本帝國臺灣澎湖,依據明治憲法及1949日內瓦公約重建(見附件三:介紹RCJE)。

2. 是該國唯一的全國性的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並由一個中央機構領導;在與本運動的其他成員交往時,中央機構是唯一有資格代表該會的。

RCJE是大日本帝國明治憲法下,唯一的全國性的紅十字會,是聯合國憲章第2條原則保證下的領土完整的大日本帝國全境,特別是被佔領土臺灣澎湖的紅十字會。

RCJE總會設址在大日本帝國臺灣臺北11172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263號,RCJE總會是唯一有資格代表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的中央機構。

3.本國合法政府已依照日內瓦公約和國家立法正式承認它為志願救護團體,擔任政府當局的人道主義工作助手。

大日本帝國合法政府(the JPE Government)已依照日內瓦公約和國家立法正式承認RCJE為擔任政府當局的人道主義工作助手。請見附件二: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

4.具有獨立的地位,從而得以按照本運動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保證RCJE具有獨立地位,從而得以按照本運動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

5.採用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所規定的一個名稱及特殊標誌。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明訂RCJE(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得及應使用日內瓦公約的赤十字及日內瓦公約第三附加議定書的紅水晶旭日徽為公約徽記。

  1. 組織機構應能便於履行該會章程所確定的任務,並在乎時就做好準備,一旦發生武裝衝突,應能履行公約所規定的法定任務。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已做好準備,與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國際武裝衝突省配合,在現有之軍事占領下及任何武裝衝突下,能履行公約所規定的法定任務。

  1. 該會活動須遍及本國領土。

RCJE正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臺灣澎湖努力,使活動遍及聯合國憲章第2條原則保證下的領土完整的大日本帝國領土

RCJE並需要與現在的日本國赤十字社,其為在美國軍事佔領下,1947年5月3日獨立的日本國,由美製的占領憲法之法律所支配(該法律在1952年呈ICRC並得到ICRC採納)的日本國赤十字社,它不是由明治憲法支配(該法律在1946年呈ICRC並得到ICRC採納),共同努力,使活動遍及大日本帝國領土。

RCJE並需要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赤十字社大韓民國國家紅十字會(此兩者皆在美國軍事威脅下成立),共同努力,使活動遍及大日本帝國領土。

上述的需要及現在的日本國赤十字社(據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規定,該社是RCJE被消滅時的代理),體現了RCJE的確嚴守本章程,愛護團結本運動各成員的友誼,並與本運動各成員合作。

  1. 在吸收志願工作者和專職工作人員時,不得考慮種族、性別、階級、宗教和政治見解。

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完全接受、保證、再三確認及重申, 在一切情形下,遵守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毫無疑問的,RCJE遵守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條、第13條及第27條之規定,尊重本社志工、本社公務員及每一個人,他的種族、性別、階級、宗教和政治見解。

  1. 嚴守本章程,愛護團結本運動各成員的友誼,並與本運動各成員合作。

RCJE的確嚴守本章程,愛護團結本運動各成員的友誼,並與本運動各成員合作。

  1. 尊重本運動的基本原則,以國際人道主義法指導其活動。

RCJE的確尊重本運動的基本原則,以國際人道主義法指導其活動。

 

  1.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的當前任務

本(社)會的當前任務,是協助1949日內瓦公約締約國,把受到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安置回到他們被佔領前的國家-大日本帝國。而在他們被安置之前,他們應享受到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的權益,如下列:

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USAF-CRAG(蔣介石在被佔領土重建的中華民國、或稱中華台北),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臺灣 澎湖,應立即遵守1949日內瓦四公約之規定:

  1. 免費提供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被保護人一切生存必需之醫藥、食物、用水供電及宗教所需之物品;
  2. 禁止掠奪大日本帝國國籍之被保護人財產,禁止對被佔領平民徵收民事稅費;
  3. 禁止以未經國際法公認的合法建構之法院對被保護人審判或宣判;
  4. 禁止以行政程序對被佔領平民處罰或處罰金錢。

 

  1. 戰爭的受害者需要協助

在美國侵略大日本帝國之下,美國犯下滅絕種族罪,直至今日。

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明治憲法的國籍),是一個國家的“團體”,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之定義。

美國及其派遣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中華台北)對該團體(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做了下列的行為。

(a)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c)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e)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另一團體:中華台北 或 台灣人民)。

 

人民的國籍不能被剝奪。

自1897年,1895下關條約後2年,臺灣及澎湖住民即是大日本帝國國籍。但,現在在國際社會,哪裏有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

在美國軍事佔領下,1947年5月3日之後,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民被強迫消失。

他們應該受到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的保護,最晚在2013年5月22日,該日RCJE成立並宣布瞭解,接受和尊重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他們是“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 第四公約(日內瓦,1949年8月12日)的被保護人。

在被佔領土臺灣澎湖,大日本帝國國籍的人(也就是持有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證件,該證件由RCJE在2013,依“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及其相關修正核發,並在2014年由大日本帝國政府授權RCJE繼續核發該國籍證件)受到國籍歧視。

他們被USAF-CRAG(中華台北)霸佔的民事行政機關、海關、戶政、監理站、學校、大眾廣播媒體、受到持續戰爭教育的人群,拒絕及國籍歧視。這種情形,急需日內瓦公約締約國、公約保護國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 協助被保護人得到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的利益、尊重及保護。

在被佔領土臺灣澎湖,孩子到高級職業學校受教育,需要給付3萬以上的新台幣。(而中國難民的高級官員及軍官其孩子,則不需任何費用,甚至可以透過特別安排而確定要入學的學校)

以及,被保護人其個人為了生活的給付,如:瓦斯、水、電、房租、看病掛號費、醫療費、食物、通訊、交通、宗教禮拜供品,這些費用應該全部由佔領國美國及其派遣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中華台北)給付,如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但美國及其派遣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中華台北)卻強制被保護人付出這些費用。

大日本帝國國籍的被保護人需要協助以存活。

美國及其派遣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中華台北)在臺灣及澎湖,繼續佔領全部的民事資源、全部的法院及全部的民意機關。

被保護人在艱苦掙扎中難以生存,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需要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及紅新月國際聯合會協助以申請聯合國緊急救濟或國際刑事法院受害者賠償。

聯合國NGO國際組織RCJE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

主席 Mr. Selig Tsai (蔡 世能)

5 September 2017, 平成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