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 NGO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請求保護國

20 February 2014 

No.RCJE20140220 

TO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天皇陛下 

Imperial Household Agency    恭請宫内庁长官 风冈典之代呈 

 

Protecting Powers

Japan               Prime minister Shinzo Abe 安倍內閣總理大臣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             President Peter Maurer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Presidency (February)      H.E. Raimonda Murmokaitė (Lithuania) 

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 Ban Ki-Moon                聯合國秘書長 潘基文 閣下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Council President                  H.E. Gérard ARAUD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Council Vice-President           H.E. Peter Wilson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Session 68th)             H.E. John W. Ashe, President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President     H.E. Dr. Martin Sajdik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USA 

The White House                               President Barack Hussein Obama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aiwan Affairs Coordination Office        Mr. Chris Beede 

 

Occupying Power (acting on behalf of Allied Powers) *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Chinese Taipei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 ROC, Mr.馬英九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Chinese Taipei -Judicial Yuan of ROC, Mr.賴浩敏 

*Note: the Official US State Department Memorandum on Legal Status of Taiwan July 13th, 1971. states ‘Pursuant to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General Order No. 1, issued at the direction of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SCAP), Japanese commanders in Formosa surrendered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United States ,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Continuously since that tim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 occupied and exercised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C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IFRC) 

Mr. Tadateru Konoe (President of Japanese Red Cross Society) 

ICRC Tokyo mission            Mr. NICOD Vincent 

American Red Cross           Ms. Bonnie McElveen-Hunter ,Chairman 

Japanese Red Cross           Vice-Presidents: Yoshiharu Otsuka 

Canadian Red Cross           Chair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r. Alan Dean 

 

Prime minister of British     Prime Minister David Cameron 

Prime minister of Canada   Prime Minister Stephen Harper 

The New York Times 

BBC News 

 

From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RCJE)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我們很感謝聯合國的東道國 -美國,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閣下、聯合國安理會主席團的所有主席、聯合國大會的所有成員國的大使、聯合國所有的委員會、理事會、特別觀察員、國際法顧問、每一個工作人員、聯合國國際法院、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以及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在 2013年 10月 23日,讓我們代表我們的國家成為聯合國國際社會的一員,得到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的保護。以及感謝聯合國在過去的半年來,為實踐國際人道主義法與人權法的努力。

在今天,特別是世界社會公正日,正如這個日子標記著 ”對聯合國而言,為每個人爭取社會公正,這是聯合國在全球促進發展和人的尊嚴這一使命的核心所在 ”,借由這個充滿義意的日子,我們首次以一個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法人的資格,宣告及請求。渴望我們的合法人權能得到公約的保護。

 

宣告
我們瞭解並完全遵守 1949的日內瓦公約第四公約、 1949的日內瓦公約第三公約,以及所有的國際公約及戰爭法慣例。

 

請求
我們是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平民代表 (尤其是,臺灣與澎湖 )。
我們是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
我們符合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2條的 ”宣告 ”,第 4條的定義 ”被保護人 ”,第 6條的 ”安置 ”。
我們依據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9條、第 11條,請求保護國。
我們請求日本國做保護國,
我們請求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做保護國,
我們請求保護國進駐臺灣、澎湖,
我們請求保護國保護我們在 1949日內瓦公約及三個附加議定書規定下的人權及福利
我們請求保護國幫助我們重建政府,或是把我們安置到我們在被佔領前的國家。依公約規定,在完成安置前,我們應該得到公約保障的福利。

細節:
需要注意到的一個細節是,
基於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六條第四段的規定,「“安置”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住在他們原來的國家。在這種情形下,必需有一個國家,被發現、被找到,那是他們將可以被接受、被允許安住的國家。這種特別情形發生在二戰結束,導致採納這一條款。」
這意味著,我們的國家必需接受我們,我們是以宣誓效忠的方式,呼喚自己的國家。依據公約第 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因此,我們宣誓效忠我們的國家,在被保護人的身分證的申請表的簽名欄,特別標示了申請人宣誓效忠大日本帝國以及天皇陛下。

我們依據“Instrument of identification Card Issuance for Civilians in the Areas of Occupied Japan Empire", dated 16 September 2013,及該文件提到的 “Fourth Geneva Convention Protection Declaration” (May 22,2013),“請求保護國,請求日本國與國際紅十字會為保護國 “ (July 7,2013) and “Requesting Protecting Powers from Taiwan” (Aug 8,2013) ; 

在保護國未進來的情形下,為了維護被保護人人權的緊急,我們在 2013年 9月 20日開始核發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身分證。

讓我們暫時擱下臺灣、澎湖的主權問題,雖然上述的那些檔可以很清楚的瞭解到,

  • 1. 1895年下關條約永久割讓臺灣、澎湖給大日本帝國的國家是大清帝國,當時中國還沒建國。
  • 2. 1922年五國條約,日本的海島領土明列有臺灣、澎湖。
  • 3.聯合國憲章在1945年 10月 24日生效。保護所有國家領土的完整性。
  • 4. 蔣介石佔領軍在1945年 10月 25日,在美國海軍的運送下,佔領臺灣、澎湖。
  • 5. 1947年的和平憲法,讓日本國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 6. 1952生效的三藩市和平條約,和平條約,不涉及領土主權的轉移,日本國放棄了大日本帝國領土的管轄權。
  • 7. 無論是不是有其他關於臺灣澎湖領土主權的政治性解釋,或者如果將來有任何一個領土條約,把臺灣、澎湖做其它的處置。在獲得安置以前,並不影響我們被保護人的資格

讓我們再回到人權的議題上,基於,我們被保護人的身分,是被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確認的。本公約,是有終止條款的。然而我們不只符合公約第 2條釋文第 2段被占領土所規定的”只要任何人的答案在第 4條給出的定義,公約自動適用於他 ”,我們更符合第 6條的繼續適用的條件。在一般的狀況下,"最後一槍已經開完"後的一年即停止適用。除非被保護人之釋放、遣返、或安置。而我們的國家,已經被找到,她不同於現在的日本國,她是雙主權實體的國家,而且是明治憲法。我們也對我們的國家效忠。這使得本公約的繼續適用的條件-”安置”被滿足。依據公約的規定,在被安置之前,我們應該得到日內瓦公約的福利。

那誰應該,現在,給我們在臺灣、澎湖的被保護人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福利?

問題在於佔領軍-中國臺北是不是合法的佔領軍?這個或許不是我們被佔領人民回答的問題,或許是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處理的問題。

就我們所知道的,中國臺北在還是中華民國的時候,有參與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簽署,同年即因亡國,並違反公約移到臺灣 200萬中國難民,這記載在美國國務院的公示資料裡。美國與中國臺北在 1979年簽訂的臺灣關係法 4-1要求中國臺北遵守美國的法律,4-2要求中國臺北遵守美國簽訂的條約及公約。4-4要求中國臺北遵守佔領地原有的法律-明治憲法。以及 2-8為了在臺灣所有人的人權,而訂立了臺灣關係法。而我們知道,在臺灣有三種不同的國際法律人權,第一種是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的人權,第二種是佔領軍的人權,第三種是佔領軍國民-流亡中國難民的人權。基於臺灣關係法 4-2,中國臺北必需遵守日內瓦第四公約。我們也懇請美國要求中國臺北遵守。

但是中國臺北有沒有資格實施日內瓦第四公約,前提可能是中國臺北或中華民國必需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而由中國政府給出資金,在臺灣實施日內瓦第四公約,負起佔領義務,照顧被保護人。如果中國臺北或中華民國不能得到中國政府的承認。中國政府不應該以保護難民的自衛權為理由,阻擋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保護國處理不合法的佔領軍,造成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繼續被不人道的對待,延續戰爭的教育,以及生活上、司法上、物質上及精神上的痛苦。

目前,在臺灣,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被保護人證件,並不能取代佔領軍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在日常生活上使用,比如到醫院看病初診掛號,銀行開戶,辦理買賣過戶及圖書館證件,更不用說佔領軍根本沒有盡到佔領的義務(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55條及 1977的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69條 )。這個嚴重的人權問題,從佔領開始一直到現在。1946年 1月 12日蔣介石佔領軍以節參字第 01297號訓令,企圖違法變更被佔領地人民的國籍,並違法佔據了本地的民事政府及法院,甚至以 228有計劃的大屠殺敵國的公務員及公民。現在看似和平的日常生活,仍延續了戰爭的教育,把被佔領地人民中國化,醜化日本。而且完全沒有法律保障合法的人權,這個地方的人權應該區分成被保護人,佔領軍,及佔領軍的國民-中國難民,三種。

中國臺北,應該依據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144條的規定,締約國 (美國、中國都是締約國 ),無論戰時或平時,特別是在佔領地,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應該被傳播,張貼在每個地方。佔領軍的官員應該有著複本。以保護那些人,當他們上法庭,或者那些人他們應該得到公約保護的福利。

在這個被佔領地一直上演著自殺的悲劇,一直有弱勢的人民,他們顯然地不是佔領軍的國民-中國難民,他們受不了佔領軍的壓榨,水費、電費、汽油、瓦斯、罰款、失業,相對的佔領軍對自己的國民,有不同名目的待遇以及優惠補助,而一般的人民繳不出學費、健康保險費而自殺。

他們甚至到死了,都不知道自己的國家。不知道自己在持續戰爭的教育下,生活在政治煉獄裡。

中國臺北佔領軍,惡劣的治理,那些受到持續的戰爭的教育而不知道自己國家的人民,也開始以鞋子或砂石車攻擊他們的政府。依據 ICRC的指導"As long as hostilities continue the Occupying Power cannot therefore annex the occupied territory, even if it occupies the whole of the territory concerned.",在非常必要的情形時,就像現在保護國日本國 ICRC一直未能進入佔領區幫助我們,如果持續惡化,我們不敢設想下一次我們的宣告是什麼。我們在此特別請求,保護國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盡速進駐臺灣、澎湖,減輕人道主義危機給被保護人的痛苦,一方面 ICRC也是公約的監督者與傳播者。

依據,

  • 1.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4條第 1段規定,’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那些人,在衝突或佔領的情形下,在某個時刻,無論什麼方式,他們已經知道他們自己是誰,他們不是佔領軍的國民。’
  • 2.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6條,注釋第 4段明記,”安置” 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住在他們原來的國家。
  • 3.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 11 條規定,“若保護不能依此佈置,則拘留國應在本條之規定之約束下,請求或接受一人道組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供服務,以擔任依本公約由保護國 執行之人道的任務。” 第 2條釋文,”當宣告完成,應盡速實施公約”。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RCJE)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Presidency President Selig S.N. Ts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