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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請求保護國,請求日本國與國際紅十字會為保護國,並本會宣告遵守所有的國際公約、戰爭法規與慣例。 

2013.08.16

 

正本受文者:Original addressees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國際紅十字會

Prime minister of Japan 日本國(首相)

 

副本受文者:Copy addressees

天皇陛下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IFRC(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紅十字會與

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ICRC Tokyo mission 國際紅十字東京代表團

美國紅十字會American Red Cross

日本紅十字會 Japanese Red Cross

加拿大紅十字會Canadian Red Cross

聯合國安理會 UN Security Council

聯合國國際法院 U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美國白宮(The White House)

美國國務院 U.S. Department of State 台灣事務協調處 Taiwan Affairs Coordination

Office

英國首相 Prime minister of British

加拿大總理Prime minister of Canada

 

發文者: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

 

名詞定義:

1. 大日本帝國: Japan, Japan Empire

二元,雙主權實體共構的國家,其中一個主權實體,是日本天皇。另一個主權實體,是組成政府和推動政府的帝國議會。其次,大日本帝國的憲法是明治憲法。大日本帝國自1941年對英美宣戰開始與同盟軍作戰,於1945年9 月2日投降,而現在仍在同盟軍的佔領下。1947年10月29日。這一天,在軍事佔領下,日本天皇同意由麥克阿瑟將軍與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主權實體-帝國議會提出的和平憲法。大日本帝國開始暫時消失(註1)。

2. 日本國: Japan, Japan Peace

在軍事佔領下由麥克阿瑟將軍,以和平憲法,強制獨立於1947。日本國的主權在日本國的全體人民。

3. ICRC: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國際紅十字會

4. 台灣: Taiwan, Formosa

5. 澎湖: Penghu: Pescadores

註1,依據日內瓦第三公約的第二條,詳釋的第一段,一般規定:‘自1907年以來的經驗表明,許多武裝衝突,顯示所有戰爭的特點,可能會依照先前的“海牙公約”規定的任何程序。此外,已經有許多案例,衝突各方一直爭議敵人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拒絕承認戰爭的狀態存在。以同樣的方式,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 暫時消失,已經被作為不遵守公約或不遵守其他的人道公約的規避方式。’

In 3rd Geneva Convention, Art. 2. Commentary Part I, General provisions states ‘Since 1907 experience has shown that many armed conflicts, displaying al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war, may arise without being preceded by any of the formalities laid down in the Hague Convention. Furthermore, there have been many cases where Parties to a conflict have contested the legitimacy of the enemy Government and therefore refused to recognize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In the same way, the temporary disappearance of sovereign States as a result of annexation or capitul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as a pretext for not observing one or other of the humanitarian Conventions’

 

主旨:

1、請求 日本國 為被佔領大日本帝國之保護國

2、請求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為被佔領大日本帝國之保護國

3、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宣告瞭解並遵守所有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1 公約、第2 公約,日內瓦第3 公約,日內瓦第4 公約,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遵守所有國際公約。

 

說明:

A. 請求

1. 我們依據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9 條及第11 條規定,請求獨立於1947 並於1951 SFPT 被承認的中立國,於1953.4.21 加入日內瓦公約之

締約國-日本國 為仍被盟軍佔領大日本帝國之保護國。

 

2. 請求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為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之保護國。

 

3. 請求保護國幫助我們回復我們的國家,或把我們安置在我們在被佔領前的國家。(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 條註釋第4 段)

 

4. 請求保護國保護我們的人權以及日內瓦公約的福利。

 

5. 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1 條規定,“若保護不能依此佈置,則拘留國應在本條之規定之約束下,請求或接受一人道組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供服務,以擔任依本公約 由保護國 執行之 人道的任務。”

6. 請保護國,日本國與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在一個月內回覆我們的請求。如果沒得到回覆,我們將採取任何符合日內瓦公約的自衛權保護我們自己。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會在採取行動前,先行宣告。

 

B. 我們瞭解,

1. 1895 年下關條約,大清帝國永久割讓台灣給大日本帝國時,中華民國還不存在。

 

2. 1904 年紐約時報對台灣的報導

1904年9月24日紐約時報關於台灣的報導,使用了「日本人轉型了蠻荒險惡的福爾摩沙島」的標題,這篇報導能幫助我們了解當時台灣的人權情形。由人權情形可以知道,當時台灣人已經是大日本帝國的國民或是公民,絕對不是殖民地人民。

 

3. 1906年,大日本帝國政府已明確地宣稱,打從領有台灣開始,憲法就全部施行了。參見,條約局法規課,《日本統治下五十年の台灣(「外地法制誌」第三部の三)》,頁 39。

 

4. 參政權並不是公民的必要條件。在1920 年前的殖民地情形裏,如果住民和公民一樣,享受和公民一樣的受教權、醫療、社會救助,各種民事資源,那麼他們即是公民。舉例來說,1920年美國婦女終於在總統大選中第一次投下自己的選票。以及1982年福克蘭群島的住民享受和英國公民一樣的或更好的福利,此兩者都證明「參政權並不是公民的必要條件」。因此,台灣實施大日本帝國憲法,台灣、澎湖住民享受大日本帝國公民福利,成為大日本帝國的公民,遠在1945 年4月1日台灣、澎湖住民取得大日本帝國帝國議會的參政權以前。

 

5. 1919年(大正8年)大日本帝國在國際聯盟提出《人種的差別撤廃提案》,以11 比5,得到大多數國家的同意,當時美國與大英帝國都不同意,提案未能通過。大日本帝國因此 退出國際聯盟,並獲得許多國家的肯定,也因此與美國與大英帝國發生閒隙。

 

6. 在1922年的華盛頓五國條約裏所列舉的,大日本帝國在太平洋的領土,應該被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保護其主權國家領土的完整性。華盛頓五國條約正式列出千島群島、小笠原群島、奄美大島、琉球、台灣及澎湖等島嶼為大日本帝國領土。特別是台灣及澎湖,這是我們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所設置的地方。

華盛頓五國條約 英文 1922

A. FIVE POWER TREATY OR WASHINGTON TREATY,

Treaty signed at Washington February 6th, 1922.

Article XIX

The United States, the British Empire and Japan agree that the status quo at the time of the signing of the present Treaty, with regard to fortifications and naval bases, shall be maintained in their respective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specified hereunder:

(3) The following insular 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 of Japan in the Pacific Ocean, to wit: the Kurile Islands, the Bonin Islands, Amami Oshima, the Loochoo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nd any insular territories or possessions in the Pacific Ocean which Japan may hereafter acquire.

華盛頓五國條約 第XIX 條第3項

千島群島、小笠原群島、奄美大島、琉球、台灣及澎湖等島嶼為大日本帝國領土

 

聯合國憲章 英文 1945

B.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ticle 2

4. 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項、

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主權國家,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簽降書於1945年9月2日,就算是敵國,也應該被聯合國憲章所保謢。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憲章生效。

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的中國佔領軍,在美國海軍的運送下,登陸佔領我們國家的領土 - 台灣、澎湖。依據1971年美國國務院對於台灣法理地位的備忘錄,蔣介石是由美國、中華民國、英國及大英帝國、蘇聯授予的代理佔領。而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23條載明,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

從投降到現在,我們的國家,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沒有跟同盟軍簽訂任何和平條約。因為戰勝國使主權國家在兼併或投降後暫時消失,以此規避公約。對於美國嚴重違反海牙公約,也在本文第11 項提到。我們的國家,大日本帝國仍然被佔領。我們請求保護國以及日內瓦公約的法律保護。台灣、澎湖仍被蔣介石的中國佔領軍及流亡政府佔領。他們稱為 ”中國台北” 或 ”中華台北”,全名是 ”中國政府流亡在台北”。佔領軍嚴重違反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的情形,描述在本文第16項及28 項。

依據,

1. 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保護任何主權國家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
2. 簽署於1922年2月6 日的華盛頓五國條約,明列大日本帝國在太平洋的領土島嶼,並包含 台灣及澎湖。
3.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條,註釋第1段明記,
’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那些人,在衝突或佔領的情形下,在某個時刻,無論什麼方式,他們已經知道他們自己是誰,他們不是佔領軍的國民。’
4.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註釋第4段明記,
”安置” 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住在他們原來的國家。在這種情形下,必需有一個國家,被發現、被找到,那是他們將可以被接受、被允許安住的國家。這種特別情形發生在二戰結束,導致採納這一條款。

 

我們請求 日本國 及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做我們的保護國。幫助我們回復我們的國家,
或是讓我們被安置在被佔領前的國家。並保護我們的人權及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福利。

 

7. 1935年(昭和10年)日本統治臺灣40週年時,於該年10月10日至11月28日這50天期間,於台灣各地(以台北為主場地)所舉辦的博覽會,也是臺灣有史以來第一次舉辦大型博覽會。

 

8. 昭和10年(1935)11月22日台灣舉辦了市會議員及街庄協議會會員(民代)選舉,這也是大日本帝國台灣首次的民主選舉,也是台灣歷史上首次的地方自治。

 

9. 1937年7月29日通州事件,支那違反戰爭法屠殺大日本帝國僑民,引起大日本帝國政府進出支那事件,而不是7月7日的蘆溝橋事件。
支那士兵對日本僑民的暴行。大量的日本無辜僑民(多數是老弱婦孺)被搶劫、強姦、凌辱和殺戮,其手段殘忍。支那士兵將男子開腸剖肚,挖眼還割頭皮殺害,日本婦女用鐵絲穿過手掌串珠似地被串在一起,手腳被綁,姦淫之後被斬首,陰戶還被插入刺刀,有的陰部甚至被硬被塞入掃帚。直到半夜,日軍找尋倖存者的下落。日軍一邊連喚:「有日本人在嗎?」一邊挨家挨戶調查。這時鼻子像牛般被穿上鐵絲的日本兒童、被砍斷手臂的老嫗、腹部被插上刺刀的日僑孕婦等,陸續從滿是塵埃的箱櫃裡、壕溝內、牆角暗處爬了出來。

 

10. 1941年 昭和16年12 月8日,由於美國切斷石油和其他原料供應,美國、英國、中國、荷蘭四國勾結,壟斷資源,大日本帝國對美國與英國宣戰。

 

11. 1945年大日本帝國神風特攻隊用生命攻擊美國的大型武裝設備,而美國用危害人類的B-29轟炸機群;甚至兩個原子彈,大面積殺害無辜平民,摧毀整個城市。

違反1907 海牙第四公約第 23 條「禁止部署武器、投射器具或意在造成無辜傷害之物資;」

第 25 條「無論採取何種方式,禁止對於無防備之城鎮、村莊、聚落或建築物。進行轟炸攻擊。」依據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美國有義務為此道歉與賠償。

 

12. 波茨坦宣言、開羅公報、停戰協議、包括降伏文書,都是無法律綁定之國際協議,只代表了國際間的合作意向,沒有法律效力。

依據美國國務院的檔案INTERNATIONAL DOCUMENTS OF A NON-LEGALLY BINDING

CHARACTER,國際協議必需遵照國際法才能成為條約。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65728.pdf

 

13. 天皇陛下與內閣簽字的詔書,依明治憲法是有效的法律,但只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盟軍與大日本帝國或日本國 簽訂國際條約必需依照國際法,而不是依據天皇陛下與內閣簽字的詔書。

 

14. 大日本帝國原是雙主權實體的國家。天皇陛下與帝國議會,兩者是大日本帝國的主權實體。天皇詔書必需有國務大臣簽名,才有法律效力。

天皇陛下是大日本帝國”絕對的”主權實體。帝國議會是大日本帝國”相對的”主權實體,由貴族院與眾議院各地區的人民代表組成。

 

15. 1945年9月2日後,被佔領中的大日本帝國盟軍把原生日本四大島的人載回日本四大島。
蘇聯把不是原生於日本四大島的北方列島居民也載回日本四大島,清空北方列島。
盟軍把原生朝鮮的人載回朝鮮,除了已經跟大日本帝國合併主權的朝鮮王室仍在日本。
盟軍把原生琉球的人載回琉球,除了已經跟大日本帝國合併主權的琉球王室仍在日本。
盟軍把原生台灣澎湖的人載回台灣澎湖。
一方面,天皇陛下 也開始行幸在預訂實施新憲法的土地上。

 

16. 1945年9月2日,一般命令第一號。盟軍命令蔣介石,佔領台灣、澎湖與越南。

蔣介石派 陳儀佔領大日本帝國之固有領土台灣、澎湖。盧漢 佔領法屬殖民地越南。在越南方面,中國軍軍紀敗壞,奸淫虜掠時有所聞,吃東西、坐車不付錢,幷要求越南要提供二十萬軍隊的糧食,還到處搜刮越南的糧食運回中國打國共內戰,盧漢的中國佔領軍也在北越發行關金券,用經濟手段來掠奪越南的物資,造成越南人民直接、間接餓死約二百萬人。越南由胡志明先生,請法國擔任保護國。法國與支那,並於1946年4月28日簽訂中法新約讓中國佔領軍離開。

在台灣、澎湖方面,蔣介石及陳儀 佔領大日本帝國之固有領土台灣、澎湖。228屠殺大日本帝國有良好知識教育的人民,4萬舊台幣換1元新台幣 洗刧物資,違法徵兵徵稅。蔣介石中國佔領軍及流亡中國政府,對被佔領人民徵收繁雜的稅費,然後向美國以高額的費用購買軍火,向美國國會捐輸高額政治獻金,和美國共同剝削被佔領地人民的人權與資源。流亡中國政府扭曲正確的教育觀念,破壞文物,違反人權,違反海牙公約侵佔民事資源及人民財產,佔領台灣、澎湖至今。

 

17. 1947年2月28日,蔣介石佔領軍有計畫的屠殺大日本帝國的公民,高中以上非工程科系的知識人才,全被佔領軍以通州事件的方式殺死,以避免被佔領人民尋求國際法的保護,逐行蔣介石佔領軍搶奪被佔地的民事資源。其間有反抗組織與佔領軍抵抗,據海牙公約與日內瓦第三公約,這些人應被視為戰俘對待,但都被佔領軍殘酷殺害。佔領軍很明顯地違反戰爭法。

 

18. 1947年被佔領下的大日本帝國,由貴族院及眾議院日本四大島地區人民代表 組織的帝國議會(大日本帝國另一部份的主權實體;相對地區的主權實體);在盟軍指揮官 麥克阿瑟將軍的要求與審核下,提出和平憲法。憲法內規定日本國之主權實體,在日本國之人民。然而基於法律常識,我們知道:

a. 憲法不能決定誰是國家的主權實體。而是主權實體可以決定憲法的實施、新增、修改、廢除。

b. 任何一個國家,新主權脫離舊主權。即為獨立。新主權之成立必需舊主權者同意。

因此,和平憲法本質上是一份獨立宣言。獨立宣言由大日本帝國的其中一個”相對的”主權實體,貴族院和眾議院日本四大島人民代表的政府帝國議會,在盟軍指揮官麥克阿瑟將軍的要求下,向大日本帝國的另一個”絕對的”主權實體,日本天皇陛下提出。而獲得同意,頒詔實施。即完成日本國的獨立。

在歐美的習慣及法律上,都允許父親和兒子可以使用同樣的名字。日本國的英文文字,和大日本帝國一樣,都稱為Japan。而二者的主權結構完全不同。就這樣,大日本帝國沒有了政府,而且仍在盟軍佔領下。

 

19. 一個國家獨立需要被其他國家承認。因此1951年舊金山講和條約第一條,即承認日本國之主權。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Peace)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20. 條約上的用語,Right(行政權)、Title(立法權),Claim(司法權),三者即是主權權利。意即

a. 在該領土上,完整實施憲法,人民有著行政、立法、司法的公民權,不是殖民地人民。

b. 該領土是固有領土,而不是殖民地。

參見,The Treaty of Mendota, 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的意思是,和平憲法的日本國,放棄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SFPT article 2. a. b. c. f. 之主權權利。

 

21. 由於1945年戰敗的大日本帝國雙主權實體共構的關係,天皇陛下擁有整個大日本帝國的” 絕對的”主權,帝國議會由貴族院與眾議院各地區人民代表組成,擁有大日本帝國每個地方的”相對的”主權。這兩個主權實體互相構成,完成了整個大日本帝國的主權。

自1947年獨立的日本國,雖然在法理上是日本四大島的領土,但是日本國和仍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兩者沒有清楚的界限。

1951日本國簽署的舊金山講和條約第二條,為兩者區分界限。同時也承認大日本帝國固有領土的範圍。

a. Japan (Peace)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在英文文法動名詞的句型,是代表了情況條件成立後,才進行下一個動作 renounces。

因此,本句的意思是:在日本國(和平憲法獨立)並承認韓國獨立的條件下,日本國(和平憲法獨立)放棄韓國領土的主權權利。

b. Japan (Peace)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國(和平憲法獨立)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權利。同樣的,本條被日本國放棄的c. f.,都在講和條約被標示為大日本帝國的固有領土。

 

23. 和平條約只是和平條約,並沒有主權轉移。

 

24. 由於日本國於1947的和平憲法,離開大日本帝國的主權架構,獨立生效。日本國的主權來自於帝國議會及1951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國放棄大日本帝國的主權權利,但日本國仍有大日本帝國的主權義務。盟軍仍然佔領大日本帝國,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因此,美日安保條約的範圍,涵蓋整個大日本帝國的固有領土。

 

25.和平憲法與舊金山和平條約(沒有主權轉移),使得大日本帝國被成功支解。大日本帝國的兩個主權實體:天皇陛下,帝國議會。被佔領的地區,主權權利仍被佔領軍控制。雖然如此,所有大日本帝國的固有領土範圍,也依然有天皇陛下的主權,除了日本國以外。日本國被大日本帝國絕對的主權實體 天皇及相對的主權實體帝國議會及當地人民同意其獨立的日本國;日本國有完整的主權,並且繼承了大日本帝國在日本四大島的權利與義務。

 

26.日本國只要讓和平憲法的人民主權,部份回歸到天皇主權實體。並由人民組成議會,就可以回復 天皇、議會 雙主權共構的大日本帝國在日本四島地方的主權。這樣的話,由於日本國回復舊有主權架構,不再是獨立,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的界限不再存在。

借著 天皇陛下原有大日本帝國的絕對主權,從而回復大日本帝國仍被佔領地方台灣、澎湖的主權。因為日本國獨立的條件不存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a的條件不成立;也可以回復大日本帝國朝鮮的主權。整個大日本帝國的領土與大東亞共榮,就可以回復,亞洲的和平也可以確保。

 

27. 1952年簽署的日華台北和約已經於於1972 年9月29日失效。可能有人認為,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變更被佔領人民的國籍。但這樣不僅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也違反了日內瓦公約佔領不移轉主權的規定。

事實上,日華台北和約,以英文為主,第10 條關於台灣澎湖之人民國籍的條文:

Treaty of Taipei

Article 10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Who關係詞子句是限定先行詞的用法,從句用來說明先行詞的性質、身份、特徵。先行詞: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翻譯:所有台灣澎湖的住民及原先住民及他們的後代

從句:who are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此從句中,Who are of (condition), 表示已有的情形;已完成的條件。

翻譯:其人已有中國國籍,此中國國籍是依據由中華民國在台灣澎湖已經執行或未來執行之法律,而取得之中國國籍。

整段條文就是,為了本條約的目的,中華民國的國民,應被視為 包含所有台灣澎湖的住民及原先住民及他們的後代,而且其人已有中國國籍,此中國國籍是依

據由中華民國在台灣澎湖已經執行或未來執行之法律,而取得之中國國籍。而中華民國在台灣澎湖執行的國籍法,不曾改變被佔領大日本帝國人民的國籍,也沒有任何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澎湖人民去申請中華民國的國籍。因此,2008年美國法院法官說:台灣澎湖人民,六十幾年來沒有國家,沒有國籍,而最近的完整清淅之描述,來自1945在台灣管轄的麥克阿瑟將軍。

2008.3.18 Opinion Statement of US District Court Judge Rosemary M Collyer :”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 The last completely clear statement of authority over Taiwan came from General MacArthur in 1945.”

從美國法官的判決意見,也可以明確地知道,台灣澎湖人民是從大日本帝國戰敗,大日本帝國暫時消失開始沒有國籍,而不是從1979 年中華民國不被美國承認為國家開始沒有國籍。更沒有日華台北和約第十條變更國籍的事。

 

28.目前嚴重的情形,是在台灣、澎湖被佔領區,1945.10.25來自支那的蔣介石佔領軍。除了美國CIA 與國務院公示資料顯示,於1949年中國國民政府流亡流入200萬難民;近年來,佔領台灣的盟軍代行者,以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所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下的台灣當局 中華民國,企圖以各種行政方便與優惠措施,

a. 大量移入中國人口,

b. 嚴重排擠被佔領人民的資源,

c. 不合法的衛生醫療收費政策導致貧窮的被佔領人民無力就醫而全家燒炭自殺,

d. 甚至對於兒童、孕婦,也要求被佔領人民付出難以負擔的醫療保險費用。佔領軍卻可以享受免費的醫療及免費的醫療保險。

e. 佔領軍向被佔領人民徵稅,稅外附加種種費用,而各種由稅收得來的財源,大部份供養佔領軍及其流亡之國民。

f. 不合法而且不公平的教育資源優惠佔領軍及中國來的留學生,也使得被佔領人民長期處於文化與經濟的底層。

g. 錯誤的欺騙教育,騙被佔領人民與佔領軍都是中國人,消滅我們大日本帝國的國家語言、種族語言,醜化日本文化,破壞我們的文化古蹟,各地神社。

h. 徵召被佔領人民為敵國服役,

i. 分化被佔領人民為本省人、客家人、原住民。而佔領軍為外省人自居,以利其進行政治操作。

j. 違反戰爭法開採被佔領人民之天然資源、石油與天然氣、礦石。

k. 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強徵民地,強佔法院、醫院、學校、當地地方政府,各項民事資源,等等種種戰爭罪行。

 

總結:

我們亟需日內瓦第4 公約的保護。亟需 保護國 的進駐。

我們請求 日本國為保護國。

我們請求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為保護國。

我們宣告瞭解並遵守所有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1 公約、第2 公約,

日內瓦第3 公約,日內瓦第4 公約,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遵守所有國際公約。

 

聯絡資訊:

A. Entity: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B. 通訊地址 : 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 段263 號

C. 電子郵件 :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D. 網址 : http://www.RCJE.org

Published date: 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