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比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晚了16年才申請日內瓦第四公約保護

 

 ES-10/3 1997號決議 

 

大會決議

[根據特別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員會(第四委員會)的報告(A/56/550)通過] 

56/60. 1949年8月 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適用於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和其他被佔領的阿拉伯領土

大會,

銘記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

回顧其各項有關決議,

審議了調查以色列侵害佔領區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權的行為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 和秘書長的有關報告,2

認為促進尊重《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文書及規則所定義務是聯合國的基本宗旨和原則之一,

注意到在作為 1949 年 8月 12 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保存國瑞士政府的倡議下,於 1998年 10月27日至29日在日內瓦召開締約國專家會議討論適用該公約的一般性問題,特別是適用於被佔領領土的問題,

又注意到按照大會 1999年2月 9日ES-10/6號決議的建議,於 1999年7月15日首次召開日內瓦第四公約締約國會議,審議採取措施在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執行該公約及根據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 1 條確保該公約得到遵守的問題,並注意到會議通過的聲明,

強調佔領國以色列應嚴格遵守其國際法義務,

  1. 重申1949 年 8 月 12 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3 適用於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及自 1967 年被以色列佔領的其他阿拉伯領土;
  2. 要求以色列接受該公約在法律上適用於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及自 1967 年被其佔領的其他阿拉伯領土,並嚴格遵守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3. 籲請該公約所有締約國根據日內瓦四公約4共同第 1 條竭盡全力確保占領國以色列在包括耶路撒冷在內的被佔領巴勒斯坦領土及自 1967 年被以色列占領的其他阿拉伯領土遵守該公約各項規定;
  4. 重申必須從速執行關於確保佔領國以色列遵守該公約各項規定的 1997年7月 15日ES-10/3號、1997年 11 月 13日ES-10/4號、1998年3月 17日ES-10/5號、1999年 2月9 日ES-10/6 號和 2000年 10 月 20 日 ES-10/7 號決議中所載的建議;
  5. 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五十七屆會議提出報告。

 

2001年12 月 10 日

第82 次全體會議


1 見 A/56/428 和Add.1 和A/56/491。

2 A/56/215 和 A/56/218。

3 聯合國,《條約彙編》,第 75卷,第 973 號。

4 同上,第970-973 號。A/RES/56/60 

http://www.un.org/chinese/ga/56/res/a56r6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