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專欄 (31)

台灣之回復主權與獨立主權比較表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 2020.5.18製表
Red Cross of Japan Empire listed on 18 May 2020

週六, 16 五月 2020 17:31

佔領與托管比較表

 

 

佔領與托管比較表

世界紅十字和紅新月日談「無條件基本收入」
RCJE主席蔡世能
8 May 2020
Taihoku, For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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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8日 是 世界紅十字和紅新月日
World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Day
今天也是台灣澎湖人權日

請欣賞
國際法 國際人權法講義 第一集 「人」及 日內瓦第四公約下的台灣人的人權 Human Rights of Formosan under the 1949 Geneva Conventions
https://youtu.be/KvhC7uecK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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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無條件基本收入」沒有排富條款。

古支那倫語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
它的意思是
「問題不在 有少數的人很有錢,
問題在於 有很多人沒有基本維生的錢,
這種資本主義常見的M型社會問題」。

您何必怕 比爾蓋茲 每個月領1萬元而更富有?
有錢人不會因為多了1萬元更富有。
而沒錢的人會因為沒有1萬元活不下去。

普遍的每個人都有「無條件基本收入」,
社會的黑暗職業就會消失,
經濟帝國奴役人民的社會制度就會消失。

如果工作不是為了維生,那麼每個人都能用她/他的生命去創造更多元的社會價值,讓 神創造的世界有更豐富的樣貌。
感謝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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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無條件基本收入」請見
GA-13-031-A5 台灣總督府建築物產權拍賣及其回購法(https://www.regovje.org/files/GA-13-031-A5.pdf) 之第14條11項規定
「無條件基本收入…普及到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全部公民及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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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問到,每個月提供「無條件基本收入」給現在在台灣澎湖的2000萬的大日本帝國全部公民及國民,大日本帝國政府有這麼多錢嗎?

我們先不論主權的大日本帝國台灣新南諸島及各地油田的開採權,也先不論國際法院控告美國及中華民國的戰爭罪賠償,以及先不論美國尚未撥予「戰後重建基金」給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

「無條件基本收入」,不只能救人,不只能創造社會經濟活動,而且能創造更多的獨創性的研究開發的事業,這種自由事業能更靈活調整以面對各種國際社會的變化。

而且獨創性高的事業,往往也代表高收益,而可以提供給主權政府更高的稅收。

當錢不再是證明 神給予一個人生命成就的工具或指標,而是可以在人間實現生命價值幫助更多生命的工具,
那麼有錢人也不會再執著錢,不會去逃漏主權國家的關稅民事稅,或有用錢去奴役他人取樂的殖民思想。

這些稅收就可以支付在台灣澎湖2000萬大日本帝國國民的「無條件基本收入」。

週五, 01 五月 2020 20:33

學歷

20200501
RCJE 主席 蔡世能

「學歷」是什麼?學歷只是一個文憑,可能是一個工作的入門評選條件?或者是一個做為「薪資」的工具?

用國際法表列 大東亞地區的主權國家之主權情形

主權情形即是人權情形

人權=國籍(主權)

sovereignty over Great East Asia 2020

台灣人民:

大日本帝國國籍 1902 年5月8日完成全員編入

1946年10月主要佔領國美國之外交關係書確認全是大日本帝國國民

而1912年中華民國才開始建國,至2020沒完成主權建置,

就算恢復台灣人民從未有的大清帝國國籍亦不可能,

(國際法的說法是,發現台灣人民曾有大清帝國國籍亦不可能。

國際法的國籍,沒有恢復這種說法,只有發現。

比如 澳大利亞副總理被發現他自己都不知道的紐西蘭國籍而被解職;

比如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條發現自己不是佔領軍的國民)

如何能恢復一個從未有主權的中華民國國籍?

01297 

不是 美國有Formosa台灣的de facto sovereignty,也不是美國有被佔領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的立法權,行政權,或司法權,
 
而是2013年5月22日大日本帝國赤十字RCJE成立前,
沒「」發現的美國的「權宜之計的軍事管轄權」。
 
CHASE, C.J., Separate Opinion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71 U.S. 2 / Ex parte Milligan 美國憲法對軍事管轄權的第2種定義。 “行使軍事管轄權,在美國海外的戰爭,而不是美國邊界上。可由軍事政府來區分軍事管轄權,取代軍事管轄權;軍事命令者遂行當地的法律與執行,需在美國總統的指示下,並在美國國會明示或暗示的制約下,行使甚至是被視為【權宜之計的軍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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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台灣關係法
Taiwan = ROC
「台灣定義:15.b.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依主要佔領國美國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不是被佔領的台灣Formosa的英文,而是蔣介石的武裝團-重建中華民國組織ROC的另一個代稱,請宜定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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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We understand that the CHASE, C.J., Separate Opinion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71 U.S. 2 / Ex parte Milligan. The second kind military jurisdict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other to be exercised in time of foreign war without the bounda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time of rebellion and civil war within states or districts occupied by rebels treated as belligerents,” “the second may be distinguished as MILITARY GOVERNMENT, superseding, as far as may be deemed expedient, the local law and exercised by the military commander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President, with the express or implied sanction of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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