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以由外形定義嗎?
古希臘的某哲學家說,人是兩隻腳行走的生物。
於是有人說,那雞也是兩隻腳行走。
他補充一下,人是兩隻腳行走的無毛生物。
現在的科學更利害了,人工智能生化仿生機器人,如果也能繁殖就完全符合生物的定義了- 運動、呼吸、攝食、排泄、繁殖。
顯然,外形不能給出「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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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由 生物基因 定義嗎?
那被核污染或疾病或突變的增加或少一個基因的人,就不是人了嗎?
顯然,生物基因 也不能給出「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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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及國際人權法之法律,確能給出「人」的定義,而令人有「人權」。
這要歸功於「主-上帝」的「主權」。
主權頒與一個生命「國籍」,那個生命就是「人」,「人」就有了「人權」。
(國際法與國際人權法的規則是,該人類型態生命原來沒有國籍,才能被頒與國籍,如果他已有國籍,不能再頒給他另外主權的國籍-使他再一次成為人或使他變得不是人-都不允許!
還有國籍的申請、放棄、繼承⋯再另一集説。
主權是國際法的原理;
國籍是國際法及國際人權法的基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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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語言的研究與動物翻譯機進步 未來豬 猴 牛 狗 貓 、樹木、花草、昆蟲…
可能 也會有主權國籍有人權,他們也可能會提告以前人類對他們殖民-屠殺與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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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一樣,只要
主權國家頒給該生命國籍,他/她就有了人權。
比如白蛇修練成人身的白素貞,主權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可以頒給她大日本帝國國籍,她就是人,就有人權,就是主權的大日本帝國國民;大清帝國或中華民國也都不能再次頒給她國籍-不可使她再一次成為人或使她變得不是人;當然有了大日本帝國國籍的白素貞可以依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法律申請變更為其他主權國家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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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是上帝的權力,可以用主權法律對上帝的子民(有國籍人)生殺予奪。
對不是上帝子民的其他生命,可以用人道法處理它們。
比如 野生動物保育 人道屠宰方法。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有了光榮的文明的《1949日內瓦諸公約》之後,國際社會有了《難民地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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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是怎麼來的?
國家主權跟人被頒與國籍成為人一樣在早期也是被頒與的,被神的旨意頒與,⋯
後來是可以簽國際條約的國家⋯下次再講。
這集先說,人的定義-來自於主權國家給的國籍。
【人權定理:人權基於國籍】
主權國籍之人權*,
來自於(被佔領)主權國家*的法律保障,
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對被佔領土*
原已存在的政府*及
其已實施法律的人權保障。
台灣住民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之人權」,
始於1895年下關條約生效及在台灣澎湖設置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服務台灣澎湖住民;
延續於「被佔領的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的法律保障;
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對被佔領土「台灣澎湖」
原已存在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其已實施法律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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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民的「大日本帝國國籍之人權」,
始於1895年下關條約生效及在台灣澎湖設置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服務台灣澎湖住民;
延續於「被佔領的主權國家大日本帝國」的法律保障;
以及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對被佔領土「台灣澎湖」
原已存在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及
其已實施法律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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