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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在民的占領憲法 = 主權在君的明治憲法嗎?
1947年在美國的軍事佔領下,日本帝國主權從君,轉移到民,成為日本民國,美國明顯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戰爭法原則。
( 此稱 "馬卡沙轉移"MacArthur Transfer,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
此外,日本國占領憲法及其國籍法,不曾實施於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澎湖。
依據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被佔領土的法律不得變更致傷害被保護人權益。
台灣澎湖2千萬的帝國臣民之大日本帝國國籍,不曾改變,不曾消失。已由大日本帝國政府(重建政府),在2014年2月20日授權UN NGO RCJE認證大日本帝國國籍既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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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國不等於日本帝國,那日本民國怎麼會有台灣澎湖的主權,而可以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放棄呢?
答:
日本民國因違法的主權轉移-馬卡沙轉移MacArthur Transfer
,在美國的軍事佔領下,1947年5月3日獨立出大日本帝國。
然而,日本民國的占領憲法並沒有標定國界,沒有人知道日本民國繼承大日本帝國多少權益及其範圍。
於是1952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1條b,盟軍承認,日本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
和平條約,就是盟軍【和平】處理日本民國跟日本帝國之間的領土資產關係。承認日本民國獨立。
SFPT第2條,日本民國【放棄】繼承大日本帝國的台灣澎湖、南庫頁島、千島列島…。
此處之放棄renounce,為法律上放棄繼承之意思,並不是已擁有而放棄。
詳見 大日本帝國2015天長節 感恩文告
(http://regovje.org/files/20160806ECfor2016122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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