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適用地區: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澎湖、泛太平洋地區
證件類別:
I. 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 (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證件)
I. 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
申請資格:
A.台灣、澎湖之大日本帝國人民
1). 根據明治憲法1945 年 9 月 2 日以前,在台灣有戶籍者。
2). 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其父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3). 戶政載明父不詳,其母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4). 符合上述任一條,且目前無國籍者。
B.泛太平洋地區之大日本帝國人民
1). 在泛太平洋曾經實施明治憲法,具有大日本國籍者。
2). 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其父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3). 戶政載明父不詳,其母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4). 符合上述任一條,且目前無國籍者。
註:3) 引據(明治憲法及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3條:出生於締約國領土之婚生子女,其母具有該國國籍,其本人非取得國籍即無國籍者,應於出生時取得該國國籍。
無國籍認定Stateless persons,係引據
a. 美國法官Rosemary M Collyer,於2008年3月18日之判決意見。”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The last completely clear statement of authority over Taiwan came from General MacArthur in 1945.”
1945年9月2日前,即有在籍之日本戶政資料,其人目前之國籍僅僅持有佔領軍的中華民國國籍。
b. 根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2936 "Protected persons" under the fourth Convention are persons who "find themselves, in case of a conflict or occupation, in the hands of a Party [...] of which they are not nationals" (Article 4, paragraph 1).
2937 Stateless persons therefore by implication enjoy the status of protected persons. The present Article 73 explicitly grants them such status.在戰爭或佔領的情形下,被保護者,已經發現了他們自己,他們不是佔領方的國民。因此,意涵上,他們成了無國籍的人們,得享受被保護人的地位。本公約第73條明確地給予他們這樣的地位。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至本會總會或公告地點辦理,受理時間於本會網站公告。
二、受理費用:免費,可自由奉獻。
三、應備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請提供日治時代的戶籍謄本一份 (出生年號為:明治、大正、昭和…等);若申請人本人無日治戶籍謄本,請提供父系之日治戶籍謄本;若戶籍資料載明父不詳,請提供母親父系之日治戶籍謄本。
2. 申請人請提供自己的現居戶籍謄本。
3. 台灣當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4. 紙本相片大頭照一張 或 數位照片電子檔一份。
5. 申請人若有參與國際人權組織或對抗組織,請提供組織名稱及職務性質。
6. 身分證申請表及切結書一張(如附件3),可於本會網站下載並自行列印、影印。
7. 完成申請之申請人,即有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資格。
四、審核資料
五、導讀日內瓦第四公約、其他國際人道法及人權法,亦可自行本會網站觀看。
六、授與身分識別證件。
注意事項:
Ø 申請表應掃瞄為電子檔留存,保護國得隨時抽樣察驗是否合法核發卡片。
Ø 天皇陛下,不論任何原因,可以要求本會停止本證件之核發
Ø 本辦法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核發被保護人之身分識別,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引據國際法,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修改核發辦法,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完成修改經確認後,再行核發。
Ø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親自發行被保護人的身分識別時。可以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停止核發。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
被保護人 身分識別證件 圖示及說明:
正面圖示
本身分證之資料列示,係依據 主要佔領權國 美國 的Real ID Act
正面說明
1. 個人相片 2.中華台北之身分證編號 3英文.姓名 4.漢字姓名 5.出生日期 6..出生地 7. 現居地址 8.性別 9.眼珠色 10.身高 11.保護國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會徽 12.保護國 日本國國旗或大日本帝國國旗 13.RCJE會徽 14.識別證Japan Empire為持卡人之國籍英文表示,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為被保護人之識別。 15.持卡人之國籍以漢字表示 23 .唯一之證件號碼 24. 發證日期
背面圖示
背面說明1
16. 核卡依據法源英文說明
The legal authority for the issuance of this Identification Card comes from Geneva Conventions and Protocol I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and accords with the Hague Conventions, the Five-Power Treaty, the Meiji Constituti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Relation Act issued by the RCJE.org
背面說明2
17. 核卡依據漢字說明
本身分證發行的法律權威來自於日內瓦公約及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並符合海牙公約、華盛頓五國條約、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平約、美國憲法、台灣關係法,由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核發。
18. QR Code
可以Wifi功能手機的App掃瞄,連到RCJE的伺服器,進行卡片驗證:第一個功能是確認該卡是否為RCJE所核發。第二個功能是從伺服器載入部份資料,可對持卡人進行身分比對。
19.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20. 台灣、澎湖地圖
以所在地,地圖形像的方式標示出,被保護人的地理位置,有可能是台灣、澎湖以外的地區,如:尖閣諸島,或竹島,而那些人符合核發辦法的申請資格,即以該地之地圖標示。
21. 地區
現住地所屬地區,作為被保護人、被保護之拘留人、被保護之拘禁人選舉區。 以五州三廰為畫分標準。
臺北州 TAIHOKU
新竹州 SHINCHIKU
臺中州 TAICHU
臺南州 TAINAN
高雄州 TAKAO
花蓮港廳 KARENKO
臺東廳 TAITO
澎湖廳 HOKO
背面說明3
22.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0條規定:彼等之身分證上應注明其擔任之任務。
本欄方便被佔領區人民,不需要攜帶多種身分識別證件,如果被保護人有參與其他救援組織、人權組織或對抗組織也可以標示在證件上,但可以登記在身分識別證的其他組織必需是
a. 符合本證的適用地區: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澎湖、泛太平洋。
b. 符合日內瓦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的適用;這必需由該組織提出說明文件,說明該組織為何適用日內瓦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的官方說明文件。如果得到該組織的說明文件,我們會進行國際法的審核,並將該組織的說明文件正本、審核過程、審核結果,提供給國際紅十字委員會,並公告審核結果。
請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隨時指導我們,讓我們核發的身分識別證,完全符合國際法的規範與保護。
23. 唯一之證件號碼
25. 持卡人,親筆簽名。
※敬請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如果您有任何建議,可以對 正面 及 背面 數字項次之內容,指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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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