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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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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於 2014年2月8日,決議停止 僑民證申請。不受理僑民證申請作業,若有不便請見諒。自本辦法公告以來,僑民證 未曾有人申請 並無一件之發行。
一旦 保護國(日本,國際紅十字委員會)遵照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1條,基於本會的宣告及請求文件。 “Fourth Geneva Convention Protection Declaration” (May 22,2013), “請求保護國,請求日本國與國際紅十字會為保護國 “ (July 7,2013) and “Requesting Protecting Powers from Taiwan” (Aug 8,2013) ; 保護國 進駐台灣、澎湖核發身分證給被保護人,本會將立刻停止核發被保護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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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證件之核發,自2014年2月20日-世界社會正義日,由大日本帝國政府法律授權 本會-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即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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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6

正本受文者

天皇陛下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保護國 日本國 Protecting Power Japan, Prime minister of Japan
保護國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聯合國 安理會主席 UN Security Council Presidency
聯合國 安理會秘書長 UN Security Council Secretary-general
聯合國 領土託管理事會主席 UN Trusteeship Council President
聯合國 領土託管理事會副主席 UN Trusteeship Council Vice-President
聯合國 國際刑事法庭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主要佔領權國 美國白宮The White House
主要佔領權國 美國國務院台灣 事務協調處
U.S. Department of State Taiwan Affairs Coordination Office

副本受文者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IFRC(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國際紅十字東京代表團 ICRC Tokyo mission
美國紅十字會American Red Cross
日本紅十字會 Japanese Red Cross
加拿大紅十字會Canadian Red Cross
英國首相 Prime minister of British
加拿大總理Prime minister of Canada

台灣當局-中華台北-中華民國總統府
台灣當局-中華台北-中華民國司法院

發文者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會員

前言:Editorial

最近敘利亞政府軍以化學武器攻擊其自已國家平民的事情,包括婦女及兒童,造成1429人死亡,令人痛心難過。我們也激賞美國為了懲罰戰爭罪,有出兵的意願。 (可喜的消息是,2013年9月14日俄羅斯和美國對敘利亞的架構已經達成了一項協議,即銷毀其所有的化學武器庫存,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已宣布,敘利亞政府正式加入禁止化學武器的國際條約, 10月14日起生效。…)

但正當我們激賞美國看似正義的行為時,我們也痛心難過地指出,美國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到目前為止,68年來嚴重違反戰爭法,傷害在台灣、澎湖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至少一千萬人民(包括婦女及兒童)的人權與最基礎的生存權。甚至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7條,在1949年以四萬換一元的經濟手段,迫使高尚的婦女成為佔領軍廉價的軍妓,俗稱831軍中樂園,嚴重傷害被佔領區婦女的人權與尊嚴。

我們知道二次大戰時美日的太平洋戰爭,大日本帝國死了200多萬人。估計有150萬的大日本帝國公民包括婦女及兒童被殺死,還有許多醫院,被美國無差別攻擊、不擇手段、嚴重違反海牙公約地摧毀。如果美國沒有在1947年強迫日本國獨立於大日本帝國之外,殺害150萬無辜公民的賠償金額,應該以美國每個公民的生命價值乘以150萬人,賠償大日本帝國,這是美國可能要花上 上百年上千年,才能賠得完的天文數字。

1945還有一筆20幾億美金是關於台灣的戰後重建基金。依照美國的法律,該筆基金如果沒有發出去,每7年增加一倍。經過68年,現在已經成為200多億美金。再過2年,就會變成400多億美金。這還不包括身為主要佔領權國的連帶賠償責任;由美國指派的中華台北一直到現在都是戰爭罪的現行犯,違反海牙公約掠奪佔領地的財產、民事政府的資源。美國到底什麼時候才會開始面對自己違反戰爭法所製造的東亞的人權問題、金融問題、政治問題、國際安全問題?

目前,美國以政策作武器、經濟作武器、及實體對生命有殺傷力的武器,支持其旗下的國際恐怖組織-中華台北,阻撓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公正人道的國際組織進入台灣,任由中華台北對被佔領區的人民收取高額稅費,再由中華台北以高額的費用,供應美國的國會及購買過時的武器;任由中華台北對被佔領區人民徵兵虐殺,消滅種族,消滅語言、消滅文化、消滅宗教神社的種種戰爭罪罪行。

我們不知道在日內瓦公約有締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對日內瓦第四公約的態度是什麼。而我們大日本帝國人民守法的態度是一旦我們宣告遵守,就像神風特攻隊一樣,就算是犧牲生命,也一定維護法治與正義,守法的進行捍衛與戰鬥,以短暫的生命實踐永恆的道德價值。

令人感激的真正正義,來自於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國際刑事法庭,特別是2013年8月16日再次開張的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

早在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文就已經決議, ‘立即驅逐不合法地佔有在聯合國及所有組織之蔣介石代表。’ 這些組織應該包括在台灣的代理盟軍佔領軍-中華民國,它卻一直被美國承認為國家。直到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才把它稱為台灣當局,即現今中華台北。美國用美國憲法對軍事管轄權的第二種解釋,制定台灣關係法,作為主要佔領權國控制佔領地的法源依據,然而這只是顯示美國支持國際恐怖組織 中華台北,繼續違反戰爭法,傷害數以千萬的被佔領地台灣人民的人權、基本的生存權、傷害被佔領地的婦女及兒童、扭曲千萬人的道德價質觀。

讓我們比較 ’68年來美國違反戰爭法地對待1000萬被佔領的台灣住民,任由他們被228大屠殺,被不公允不合法的司法審判,讓代理佔領軍中華台北掠奪民事政府,掠奪民事資源,徵兵虐殺,消滅宗教,侵害婦女尊嚴,傷害兒童,甚至造成被佔領地人民無數的自殺事件’ 與 ‘美國有意出兵以懲罰戰爭罪名義出兵征討敘利亞政府殺害1429人’ 這兩件事,令人不禁懷疑,倒底美國的道德標準在哪裏?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 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既有的法律-台灣關係法,日內瓦第四公約,應該立刻在台灣生效實施。

  1. 美國是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的締約國,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及常任理事國。
  2. 美國是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的主要佔領權國。這些被佔領領土,包括了在1922被承認為大日本帝國領土的台灣、澎湖,並在1945年生效的聯合國憲章得到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的保護。 (大日本帝國的領土詳列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第二條a. b. c. f.。)
  3. 台灣關係法,第4 條之1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 年1 月1 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聯合國憲章都是美國簽署的法律。依據主要佔領權國制訂的台灣關係法,當然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也適用在台灣、澎湖。
  4. 而適用的條件已經完成,至遲在我們於5月22日宣告了解並遵守日內瓦第四公約已經完成,我們符合公約第2條的宣告,第4條的定義,第6條的安置。 這使得日內瓦第四公約在台灣生效,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釋文第3段,宣告後公約應該儘可能快速實施。台灣關係法既是既有之法律,日內瓦第四公約,應立即實施於台灣。
  5.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1條,第70條,第71條,第147條及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第14條之1, ‘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如果保護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未進駐台灣,拘留國或代行佔領軍-中華台北,應即刻停止對被保護人之司法審訊。 我們知道在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法院都被佔領軍(中華台北)掠奪,所有的法官和律師都在1947的228被殺害,並以中國人取代。在台灣的中國法院現在仍要求他們的人員對代行佔領軍-中華台北效忠。這些嚴重違反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殘酷傷害人權的罪行應停止繼續在台灣發生。
  6. 依據日內瓦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0條,遇有對任何人是否是平民的問題有懷疑時,這樣的人應視為平民(被保護人)。
  7. 依照日內瓦第四公約、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關係法, 美國應該要求中華台北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付起代行佔領軍應盡的義務:
    • a.禁止對被佔領地人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 b.禁止要求被佔領地人民對敵國效忠,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國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 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 c.應該以原來國家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學校並列日本語、英語為必學之語言。而難民政權所代來台灣的中文,最多只是尊重難民的選修語言。(中華台北變更被佔領地原來語言、以佔領軍全面霸佔民事政府,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持續到今日,是消滅文化、消滅種族的戰爭罪現行犯) 
    • d.應該免費提供被保護人,基本的維生物質,配給住宅。由於中華台北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一、除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
      ,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 e.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被保護人證件應有中華台北之榮民健保卡之福利,並免收掛號費。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91條)
    • f. 應比照佔領國的國民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8、39、40條、第91條))

雖然我們指出了美國違反戰爭罪的不公不義,但我們在此仍要特別感謝 美國現任總統 歐巴馬先生,讓我們可以繼續發言。1947年228大屠殺的前18天,有一群受過良好教育的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公民,包括了法官、律師、教授、醫生、老師…到台北美國領事館遞陳情書,希望’ 那個以兩顆原子彈,毀了整座城市,殺害百萬無辜公民,違反戰爭法,不擇手段讓大日本帝國投降的’ 美國,親自佔領台灣,不要讓蔣介石代理佔領,然而那些陳情人一個也沒有逃過228。 而我們的組織的每個成員,自宣告成立以來到現在還存活著,這應該代表了美國文明的進步。

美國現任總統 歐巴馬先生,是美國有始以來,第一位認真處理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地台灣、澎湖的總統。我們渴切地希望他是一位遵守日內瓦公約的美國總統。

為了實踐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條,第144條,表達對日內瓦第四公約最高的尊崇, 並如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條所述,當宣告完成,應儘速實施公約;以及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Means of Personal Identification著作中的開宗明義, ‘為了適用國際人道法,識別是必不可少的,用以確定戰鬥人員和受保護的人。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1977第一附加議定書,為實現這一目的,包含了適當的規定。 …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識別措施也有助於防止失踪,便於追查失踪人員。這是國家和衝突各方必須實施這些措施,這使國際人道主義法機構的機能正常。’
特擬定此識別辦法。

 

主旨:

謹依據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0條; 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第18條,第33條,第48條,第74條 及 本會已宣告與請求保護國文件。

為救援被保護人、維護合法人權之急切,特擬定
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下稱核發辦法)

並將此辦法,

敬呈 天皇陛下

保護國 日本國及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主要佔領權國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
聯合國安理會秘書長
聯合國領土託管理事會
國際刑事法庭

並通知違反國際公約、強佔本地民事政府、強佔本地法院、
掠奪本地民事資源、二二八大屠殺敵國公民之台灣當局-中華台北-中華民國
台灣當局-中華台北-中華民國總統府
台灣當局-中華台北-中華民國司法院

說明:

  1. 遵守我們國家給予的中止指示
    天皇陛下,不論任何原因,可以要求本會停止本證件之核發,我等臣民,必當遵從。(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及第50條)
  2. 得修改本證件之核發辦法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引據國際法,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修改核發辦法,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完成修改經確認後,再行核發。
  3. 得轉移核發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親自發行被保護人的身分識別證時。可以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停止核發。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
  4. 免費核發
    本會基於國際人權之保護,免費核發被保護人證件。
  5. 台灣當局-中華台北違反海牙公約,非法佔有之民事政府及其戶政機關公務人員,經提示 為申請日內瓦公約被保護人證件,需日治時代戶籍謄本 ,應免費供應。若未免費供應,應於結束佔領時,依核卡量乘以3份謄本之申請費用,加計5%利息,歸還給本證件之全體申請人,由本會之大日本帝國全國理事大會台灣澎湖地區大會處理。 並請聯合國安理會及國際刑事法庭,就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迄今之戰爭罪現行犯,儘速處理。
  6. 預計發行起始日 為人權緊急救援維護之事,被保護人證件,預計於2013年9月20日首發。
  7. 聯絡資訊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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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寄地址
    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總執行長 蔡騏旭先生
    台灣台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263號
  8. 主旨引用公約條文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6條 …被保護人之釋放、遣返、或安置,若在上述各期限以後實現者,則在其實現之期間,彼等仍應繼續享受本公約之利益。
    釋文第4段明記:”安置” 這個詞是使用在某些被保護人,因為這個原因、或另一個原因,他們不能被遣返,而且不被允許永久安住在他們原來的國家。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第1段
    保護被佔領的居民,愛國情操不被侵犯,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Published date: 2013.09.16

 

大日本帝國被佔領區人民身分識別證件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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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於 2014年2月8日,決議停止 僑民證申請。不受理僑民證申請作業,請見諒。自本辦法公告以來,僑民證 未曾有人申請 並無一件之發行。

We on February 8, 2014, a resolution to e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dentification Card of Japan Empire Foreign Nationals.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 caused. By the way, there is no one ever file thi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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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區: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澎湖、泛太平洋地區

證件類別:

I.   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 (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證件)

II.大日本帝國僑民身分證 (優先認同之紀念證件)

I.  大日本帝國臣民身分證

申請資格:

A.台灣、澎湖之大日本帝國人民

    1). 根據明治憲法1945 9 2 日以前,在台灣有戶籍者。
    2).
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其父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3). 戶政載明父不詳,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4). 符合上述任一條,且目前無國籍者。

B.泛太平洋地區之大日本帝國人民

    1). 在泛太平洋曾經實施明治憲法,具有大日本國籍者。
    2).
婚生子女或養子女,其父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3). 戶政載明父不詳,系為大日本國籍者。
    4). 符合上述任一條,且目前無國籍者。

:3) 引據(明治憲法及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第3條:出生於締約國領土之婚生子女,其母具有該國國籍,其本人非取得國籍即無國籍者,應於出生時取得該國國籍。

無國籍認定Stateless persons,係引據

a.    美國法官Rosemary M Collyer,於2008318日之判決意見。Plaintiffs have essentially been persons without a state for almost 60 years.The last completely clear statement of authority over Taiwan came from General MacArthur in 1945.”
194592日前即有在籍之日本戶政資料,其人目前之國籍僅僅持有佔領軍的中華民國國籍。

b.    根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2936 "Protected persons" under the fourth Convention are persons who "find themselves, in case of a conflict or occupation, in the hands of a Party [...] of which they are not nationals" (Article 4, paragraph 1).
2937
Stateless persons therefore by implication enjoy the status of protected persons. The present Article 73 explicitly grants them such status.在戰爭或佔領的情形下,被保護者,已經發現了他們自己,他們不是佔領方的國民。因此,意涵上,他們成了無國籍的人們,得享受被保護人的地位。本公約第73條明確地給予他們這樣的地位。

申請辦法:

一、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至本會總會或公告地點辦理,受理時間於本會網站公告。

二、受理費用:免費,可自由奉獻。

三、應備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請提供日治時代的戶籍謄本一份 (出生年號為:明治、大正、昭和…等);若申請人本人無日治戶籍謄本,請提供父系之日治戶籍謄本;若戶籍資料載明父不詳,請提供母親父系之日治戶籍謄本。

2.   申請人請提供自己的現居戶籍謄本。

3.   台灣當局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4.   紙本相片大頭照一張 數位照片電子檔一份。

5.   申請人若有參與國際人權組織或對抗組織,請提供組織名稱及職務性質。

6.   身分證申請表及切結書一張(如附件3),可於本會網站下載並自行列印、影印。

7.   完成申請之申請人,即有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之資格。

四、審核資料

五、導讀日內瓦第四公約、其他國際人道法及人權法,亦可自行本會網站觀看。

六、授與身分識別證件。

注意事項:

Ø   申請表應掃瞄為電子檔留存,保護國得隨時抽樣察驗是否合法核發卡片。

Ø   天皇陛下,不論任何原因,可以要求本會停止本證件之核發

Ø   本辦法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核發被保護人之身分識別,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可以引據國際法,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修改核發辦法,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完成修改經確認後,再行核發。

Ø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親自發行被保護人的身分識別時。可以在任何時刻,以電子郵件或書面,要求本會停止核發。本會一接到通知,即刻停止核發。

被保護人 身分識別證件 圖示及說明:

正面圖示


本身分證之資料列示,係依據 主要佔領權國 美國 的Real ID Act


正面說明

 


1. 個人相片 2.中華台北之身分證編號 3英文.姓名 4.漢字姓名 5.出生日期 6..出生地 7. 現居地址 8.性別 9.眼珠色 10.身高 11.保護國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會徽 12.保護國 日本國國旗或大日本帝國國旗 13.RCJE會徽 14.識別證Japan Empire為持卡人之國籍英文表示,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為被保護人之識別。 15.持卡人之國籍以漢字表示 23 .唯一之證件號碼 24. 發證日期


背面圖示


背面說明1


16. 核卡依據法源英文說明
The legal authority for the issuance of this Identification Card comes from Geneva Conventions and Protocol I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and accords with the Hague Conventions, the Five-Power Treaty, the Meiji Constitutio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Relation Act issued by the RCJE.org


背面說明2

17. 核卡依據漢字說明
本身分證發行的法律權威來自於日內瓦公約及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並符合海牙公約、華盛頓五國條約、明治憲法、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平約、美國憲法、台灣關係法,由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核發。

18. QR Code
可以Wifi功能手機的App掃瞄,連到RCJE的伺服器,進行卡片驗證:第一個功能是確認該卡是否為RCJE所核發。第二個功能是從伺服器載入部份資料,可對持卡人進行身分比對。
19. Rescue Committee for the people of Japan Empire大日本人民救援委員會
20. 台灣、澎湖地圖
以所在地,地圖形像的方式標示出,被保護人的地理位置,有可能是台灣、澎湖以外的地區,如:尖閣諸島,或竹島,而那些人符合核發辦法的申請資格,即以該地之地圖標示。

21. 地區
現住地所屬地區,作為被保護人、被保護之拘留人、被保護之拘禁人選舉區。 以五州三廰為畫分標準。
臺北州 TAIHOKU
新竹州 SHINCHIKU
臺中州 TAICHU
臺南州 TAINAN
高雄州 TAKAO
花蓮港廳 KARENKO
臺東廳 TAITO
澎湖廳 HOKO


背面說明3

 


22.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0條規定:彼等之身分證上應注明其擔任之任務。
本欄方便被佔領區人民,不需要攜帶多種身分識別證件,如果被保護人有參與其他救援組織、人權組織或對抗組織也可以標示在證件上,但可以登記在身分識別證的其他組織必需是
a. 符合本證的適用地區: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澎湖、泛太平洋。
b. 符合日內瓦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的適用;這必需由該組織提出說明文件,說明該組織為何適用日內瓦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的官方說明文件。如果得到該組織的說明文件,我們會進行國際法的審核,並將該組織的說明文件正本、審核過程、審核結果,提供給國際紅十字委員會,並公告審核結果。
請 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隨時指導我們,讓我們核發的身分識別證,完全符合國際法的規範與保護。
23. 唯一之證件號碼
25. 持卡人,親筆簽名。
※敬請 主要佔領權國、保護國、領土託管理事會、聯合國安理會,如果您有任何建議,可以對 正面 及 背面 數字項次之內容,指出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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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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