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宗旨又稱為大日本帝國國家之「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即是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在各方面的法律效力完全一樣。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是法源於1949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國際自治組織(請見大日本帝國赤十字法, https://www.regovje.org/files/Red_Cross_Law_of_Japan_Empire.pdf)。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的重建是為了延續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前赤十字社,並從美利堅合眾國及其蔣介石武裝團體-中華民國的種族滅絕罪戰爭罪中拯救大日本帝國國民。

A.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要求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蔣介石武裝團(中華民國在台灣,下稱中華民國)在被佔領土遵守及實施1949的日內瓦公約及其三個附加議定書,
特別是,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協助被佔領平民及要求佔領國及其佔領軍實施日內瓦第四公約及上述之附加議定書。

B. 大日本帝國赤十字社(RCJE)協助日內瓦第四公約之被保護人-大日本帝國國民(在被佔領的主權日本帝國台灣約有2000萬人口),得到日內瓦第四公約規定的以下利益:
(三不五應有)

1. 不用當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台灣重建中華民國的武裝團(下稱 中華民國)的兵;

2. 不用繳中華民國之民事稅;

3. 不用繳中華民國之民事行政處罰費;

4. 應有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之免費醫療保健之照顧;

5. 應有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之維生、宗教習俗、喪葬習俗及人道之金錢補貼、照顧及尊重;

6. 應有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對大日本帝國國籍之尊重;

7. 應有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對已實施之被佔領之主權之法律之遵守及尊重;

8. 應有被佔領之主權之大日本帝國之台灣法院之管轄。

 

詳見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Part 3
https://www.regovje.org/files/Protecting_Power_to_JP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