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必讀 |
台灣是被佔領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領土(請見GA-13-031-A1),被佔領土要獨立出新主權是不合法也是不可能的選項。 但自主權的大日本帝國對美國為首的聯盟軍投降以來,一直有獨立的聲音,無論那是來自於佔領國美國或其佔領軍中華民國的詭計,或是來自於佔領軍長期的仇日電影及偽歷史及洗腦教育。 為了讓台灣人清楚了解,他們被佔領軍長達75年洗腦的成果-如果台灣建國主權獨立的話-雖然那是違反戰爭法及國際法而絕不可能的事,那麼「台灣之回復主權與獨立主權」兩者之間的權利或利益有什麼不同;謹作此表略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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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大日本帝國台灣主權權利 |
獨立出台灣之新主權(前言必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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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領海 |
包含蔣介石佔領軍中華民國所畫的十一段線,全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的日本人民主權國家新日本所放棄的,如南海諸島及領海,依舊仍然屬於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及領海。 |
領海只有台灣、澎湖周圍12海浬。 台灣國連出海捕魚、軍事訓練都不能越過台灣與北方尖閣諸島的、東方與那國島的、西方金馬的中線。 |
領海的資源與油田 |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所列的 新南諸島及其相關油田開採權, 千島列島、南庫頁島的天然資源, 以及大日本帝國原在南極的資源。 |
無任何台灣澎湖12海浬外的資源,超過12海浬或越過上述的中線需與他國談判。 獨立出新主權,就像新日本沒有原有大日本帝國領海的權利;縱使新南諸島曾編入台灣高雄州,新獨立出的台灣國也沒有大日本帝國新南諸島相關領海的權利。 |
國際外交 |
新日本、南北韓都在法律上與大日本帝國台灣有相關之保護關係或主權關係。經濟與軍事安全相互支援。 |
沒有法律上新日本、南北韓的保護關係或主權關係。 用錢去買外交與軍事關係。 |
適用國際法律 法の支配 |
聯合國憲章之原則 1949日內瓦諸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
不合法 |
主權 |
主權的大日本帝國 |
無原主權的大日本帝國之二元主權實體可承認其獨立主權。 |
人民做主情形 |
原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台灣人重建的大日本帝國政府做為主權實體,並完全尊重天皇陛下為國家主權實體,並享有包含上述的利益的主權的大日本帝國的完整權利。 |
不尊重並違反國際法之原主權的大日本帝國國籍的台灣人所成立的「台灣政府」做主;並只限於台灣、澎湖地區的不合法使用之極有限資源及權利。 |
結束佔領 |
可以依據日內瓦公約要求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負佔領責任,並向國際刑事法院提起戰爭罪告訴。 |
對佔領國美國及其佔領軍中華民國沒有法律可要求。即等同協助佔領軍中華民國永久佔領台灣。 |
GA-13-031-A1 |
1949的日內瓦公約的大日本帝國的保護國做什麼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