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民地建國運動(非自治領土的建國運動)


平成29年 / 7 March 2017 / RCJE 主席 蔡 世能

二戰在大日本帝國投降後,迄今2017並未以和平條約結束戰爭,然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對人道主義的努力不曾停止,人道主義被尊重,英美等帝國主義的野蠻國家不能再義正嚴詞的使用古典的人權法對殖民地住民的類人動物,採用不人道代遇,販賣人口、吃人、活摘人體器官、姦殺擄掠的野蠻行為。
(另,嘗見有英文的網路文章說英女皇是蚚蜴人、需吃嬰兒維持人類樣貌,姑妄存之。)

在人道主義被尊重的情形下,各帝國開始對所屬的殖民地,籌畫獨立建國運動。

在1912年,大清帝國的殖民地支那CHINA,開始了「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創建民國、平均地權」的獨立建國運動,號稱 中華民國。該殖民地獨立運動的中華民國是要脫離大清帝國的殖民統治,在原來大明國的土地上趕走大清國及蒙古國的人,所以很明確的主張「驅逐韃虜」。

大清帝國如大日本帝國有簽署國際條約,是被承認的主權國家。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韓國最早脫離大清帝國,成為大日本帝國主權下的領土。
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蒙古國、圖博、東土耳其斯坦,從來不曾被大清帝國實質統治過。在大清帝國解體時,他們各自尋求獨立。
大清帝國的繼承國是滿洲國。但英美等帝國,不承認滿洲國繼承大清帝國的主權,同樣的主權實體-大清帝國皇帝,同樣的滿洲人領土,他國的繼承居然是英美等帝國可以決定承認不承認的,可見大英帝國及美帝國的厚顏無恥、不顧國際法的野蠻程度。

殖民地獨立建國運動,需要殖民該地的主權國家的同意。

(殖民地人民沒有國籍、不適用法律、當然也沒有法院。直接就是衙門的行政處罰、就地正法、抓人、賣人、吃人,英美的殖民就是沒看到人,只看到類人動物。)

英帝國的犯人流放地,後來成為殖民北美洲印地安族國的美國,美國獨立成國家,需要有大英帝國主權實體 大英女皇的同意。

英帝國直接的殖民地,印度、緬甸、…獨立成國家。需要大英帝國的同意。

美帝國的殖民地、菲律賓,獨立成國家,需要美帝國的同意。

殖民地獨立建國,需要殖民母國的同意,這就是主權,國家所有權的概念。

用英美的法學觀念來說,
你有一塊地,地上有住原始人,一開始你把原始人當類人動物買賣,後來原始人會說英文了,用英文跟你爭辯,他們要自治。於是你同意這些原始人及他們的土地,從你的財產裏獨立出去。
是要你同意,他們才能獨立出去。

也就是殖民母國必需同意,殖民地建國才有自己的人口與領土,不然就是英帝國美帝國的類人動物養殖場。

主權-國家的所有權,由國家的所有權,決定哪些人可以參政、可以管理、可以管轄審判,也就是主權權利。
由國家的主權權利,決定怎麼申請成為國家的國民,國民有哪些權利義務,也就是各國的主權決定了各國的人權。
沙烏地阿拉伯的婦女有蒙面拒酒則的人權,不同於在美國各種檢察需拿下面紗的婦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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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國的殖民地建國運動的中華民國,就一波三折,折到後來,連它殖民母國都沒的承認,胎死腹中。成為美國寫在聯合國憲章的永久的國恥印記。

中華民國一開始的獨立有大清帝國的同意,由大清皇帝的詔書讓渡主權權利給袁世凱總理中華民國獨立的一切事務。
帝國轉成民國,是主權轉移,由皇帝轉移主權給人民。袁世凱把中華民國轉成中華帝國,才能進一步下詔書把主權轉移給人民,但還沒轉移主權給人民,袁世凱就不清不楚的死了。
(一說被中華民國的暴民殺死了。)

大清帝國皇帝把國家的主權權利讓渡袁世凱,袁世凱死了,這帳怎麼算?主權權利到暴民手上了嗎?
不!依據國際法,中華民國的主權又回到了大清帝國皇帝的手上。

所以才會有支那近代史「扶大清帝國皇帝復辟」的歷史。可惜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根本就是不懂國際法,硬把復辟的有識之士當成中華民國建國的罪人。沒有主權移轉,你中華民國哪來的合法來源證明?根本就是美帝國扶持的野蠻的類人動物。

大清帝國解體了,沒關係,那大清帝國的繼承國滿洲國承認中華民國也可以,結果,美帝國不承認滿洲國有繼承大清帝國。
而且美國直接把建國中的、沒主權來源的、沒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寫在聯合國憲章。由此可知,加入野蠻美帝國所成立的聯合國根本不需要主權證明。
聯合國也儘量不談主權,但是到了2013年,RCJE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成立,文明的國際社會需要依明文的法律保護人權,才提到大日本帝國的主權。
從國際法的概念可知,不談主權,根本就談不到人權。你沒有國籍,那是適用哪一國的人權?允許蒙面的阿拉伯婦女?或是可以合法吸食大麻的人權?或是可以到醫院吸食毒品的挪威的人權?

美帝國把建國中的、沒主權來源的、沒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加入聯合國,寫在聯合國憲章。
這還沒關係,如果中華民國形成主權,完成建國,還能說的過去。
偏偏,中華民國還死在1949年底。

如果中華民國沒死,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還真不到它在1936年宣稱五五憲草的範圍,不包括大清帝國的朝貢國 圖博、東土耳其斯坦、蒙古國、更不包括大清帝國的繼承國 滿洲國。
別忘了,它的立國是殖民地獨立建國運動,是要脫離大清帝國、在大明國的領土上建國。
它的建國口號「驅逐韃虜、恢復中華」,清楚的標示了這段國際法的歷史。

1949年支那人軍團攻佔中華民國首都南京,未形成主權的中華民國滅亡,中華民國總統流亡到美國。
當時,蔣介石未居中華民國的任何官職,蔣介石軍團不受中華民國的節制,蔣介石軍團是非國家武裝團體。

蔣介石軍團逃難流亡到大日本帝國被佔領的領土 台灣。這是1945年9月2日,美國總統特別派蔣介石代美國行佔領的 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

蔣介石軍團,因為中華民國滅亡,而且逃難流亡到被佔領土 大日本帝國台灣,從 非國家武裝團體 變成 支那難民武裝團體。

2009年美國法院的判決詞,很清楚的寫道:蔣介石逃亡到(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重建流亡的中華民國。
對,連 流亡政權 流亡政府 這個詞,都沒給它。
侵略軍也能稱 政權 或 政府 的話,美國法院可以關門了。

蔣介石 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 重建的中華民國,跟1950年前的中華民國完全沒有法源關係,沒有繼承性。
一直到現在 美國及 蔣介石軍團的中華民國 仍霸佔 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領土台灣 各級法院 各級民事機關、民事資源,徵兵徵稅、掠奪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平民的財產,嚴重違反戰爭法 違反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違反羅馬規約!

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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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或台灣住民的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 
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Formosa and Pescadores

房客的意志 跟 房東的所有權無關,
房客的意志 跟 基於房東於該地所有權的管理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國家的主權無關,
居民的意志 跟 基於主權於該領土的主權權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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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房客可以登記所有權嗎?
可以,請提出該屋的合法來源的所有權狀證明。

住民可以主張住民自決嗎?
可以,請提出該領土合法授權的主權授權證明。

合法的必要條件 是,不處於武力脅迫下的自由意志,所簽署公告之文件。

而大日本帝國仍在美國的軍事佔領、武力脅迫下,
因此絕無法提出同意授予台灣島島民自決的授權。縱令有大日本帝國主權實體之同意、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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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侵略或佔領意志跟台灣法律地位有關係嗎?】
1 甲方跟乙方兩個人打架。
2 甲方打到乙方的屋子裏,甲沒有乙屋的所有權,更沒有管理權。
3 甲打到乙不省人事,甲對乙的屋子及乙的親屬小孩有照顧責任。

1 美國打日本帝國,
2 美國打到日本帝國的領土上,戰爭法規定,美國沒有日本帝國領土的主權,更沒有管理權,權利最多只及於控制日本帝國軍事的必要性。(參考美國佔領伊拉克可知)
3 美國在佔領下以違反聯合國憲章、違反戰爭法的占領憲法,在1947年5月3日使日本帝國政府消失,美國對大日本帝國的領土及大日本帝國國民有日內瓦公約規定的佔領責任。

-美國的佔領責任-

1949後的流亡的中華民國,即為美國派遣的侵略軍-支那難民武裝團體(USAF-CRAG)

美國及USAF-CRAG的佔領責任如下:

a.禁止USAF-CRAG對被佔領土的平民徵兵。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佔領國不得強迫被保護人在其武裝或輔助部隊服務。以獲得志願應募為目的之壓迫及宣傳均所不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47條,禁止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

b.禁止USAF-CRAG要求被佔領土的平民效忠敵國,各級學校應該禁止升中華民國國旗及禁止唱中華民國國歌。並應唱日本国與大日本帝國共同國歌 君が代。
(海牙第四公約第45條,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日內瓦第四公約第51條釋文,愛國情操不被侵犯,人民效忠自己原來所屬的國家。)

c.應該以原來國家日本語,為本地民事政府官方語言,及以保護國國家語言為本國國家第二語言。
(USAF-CRAG變更被佔領地原來語言、以佔領軍全面霸佔民事政府,嚴重違反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持續到今日,是消滅文化、消滅種族的戰爭罪現行犯)

d.應該免費提供被保護人,基本的維生物質,配給住宅。由於USAF-CRAG的劣質治理、水源嚴重污染,河水不能直接煮沸飲用,必需自來水廠淨化處理,因此自來水必需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沒有電力也無法煮飯燒菜基礎維生,因此水電都應該免費供應給被保護人。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一、除第四公約第55條所規定關於食物和醫療用品的義務外,佔領國應在其所擁有的手段的最大範圍內,並在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條件下,還應保證向被佔領領土的平民居民,提供其生存所需的衣服、被褥、住宿所和其他用品以及宗教禮拜所必需的物體。)

e.健康醫療應該免費提供給被保護人。被保護人證件應有USAF-CRAG之榮民健保卡之福利,並免收掛號費。
(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 第69條 被佔領領土內基本需要)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91條)

f. 應比照佔領國的國民工作、津貼、退休、照顧給予被保護人相同的或更好的福利。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38、39、40條、第91條)

g. 協助大日本帝國重建政府重建法院
(日內瓦第四公約 第47條、第147條、第6條)

蔣介石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Chiang Kai-shek re-establishing Republic of China(”R.O.C.”) in exile,
in the occupied territory - Japan Empire’s Taiwan.

作者:聯合國NGO國際組織大日本帝國人民救援委員會RCJE 主席 蔡世能
日期: 29 March 2016

USAF-CRAG001

1949年底前的中華民國,不是1950年後蔣介石在被佔領的大日本帝國台灣的 [蔣重建的流亡的中華民國]。
1949的中華民國的總統是李宗仁,他在中華民國被滅於南京前,逃亡到美國,而當年,蔣介石沒有擔任中華民國政府的任何職務,更沒有中華民國官方的合法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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